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意见》对保险企业网络化创新及保险服务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值此之际,笔者以为,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与保险的接合,很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
一个真实的场景
去年12月,笔者参加一个物流网产品发布会,会上,一位客户代表问到:“由于你们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实,使我上当受骗,造成损失,你们会怎样处理?”这个网络平台老总讲了好多不着边际的道理后,在客户的一再追问下,支支吾吾地回答说:“那我就管不着了。”笔者当时就说:“你这是不负责任的回答!你们不是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吗,你们网站只要投保相关的责任险,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其实,这个发布会就是与保险公司的一个地方分公司合作的,并且产品介绍过程中,为了打消客户疑虑,也多次提到“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你怕什么”,没想到,由于刻意回避责任,最终还是卡壳了。
电商平台有赔偿责任
电商网络平台应该对顾客交易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这其中道理是很清楚的。假如你是一个实体的商业或工业企业,《消费者和权益保护法》就不允许你逃避责任。同理,电商平台在获取有关收益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关的责任。客观地说,由于目前对电商网络平台的属性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在有关法律条规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盲区,这就容易给一些电商网络平台推脱责任留下空隙。
电商网络平台对顾客交易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法律修订中已经明确。以食品网购为例,全国人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这就意味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网络购买食品如出现问题电商平台也将作为经营主体承担责任。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有责,其他品类的交易没理由逃脱责任,受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利向交易网络平台提出索赔要求。
电商平台可投责任保险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今年一季度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共170.1万件,同比增长18.7%,其中网络购物问题投诉数量同比增长174.4%,增速最快。网购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到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争议,收货产品质量与网络介绍不一致,要求退货赔偿;二是价格争议,实际发货价高于网络公布价,要求按网络公布价执行并承担延迟发货赔偿;三是退货费用承担争议,认为退货是商家责任造成,往来费用完全应该由供货方承担。其中个别的案例你来我往、久拖不决,被有关部门称为“老大难”,供货商家、第三方平台、消费者再加上工商部门都感到颇为头疼。这里试想,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有相关的责任保险产品跟进,也许一些问题会迎刃而解或变得不再那么艰难。
对于“阿里大战国家工商总局”事件大家一定会记忆深刻。今年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监司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上年8—10月对京东、淘宝、天猫、 1号店、ZOL商城和聚美优品等6家交易平台、大型网站的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其中阿里旗下淘宝网抽检的6类产品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由此开始了阿里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大战”,最终以双方“合解”告终。
我们在这里有必要作一推想:如果阿里要接受处罚,如果大量的消费者索赔,假如以淘宝上年成交额1.172万亿乘以62.75%为基数计算,就是7千多亿,再加上若干倍数,那将是无法承受的数字。还可以设想,如果阿里及淘宝投有相关的责任保险,其需要承担的索赔和处罚即可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自己则可幸免受到大的影响。
电子商务发展呼唤保险护航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意见》的发布,必将激发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参与热情,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时代已经到来。商业保险在防范经营风险、保障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现实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角度,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都应该积极自觉地参与到这个发展大潮中来,从而以“互联网+商业+保险”的模式,实现现代保险服务业和电子商务双赢发展。
目前,政府层面,应该倡导鼓励,出台相关具体引导政策;电商平台方面,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提出具体保险需求;保险企业方面,应该充分重视,广泛调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需求,及时研发推出适合电商发展的系列专属保险产品。这是当务之急,也是必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