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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费率改革:新规则 新挑战

发布时间:2015-03-24 12:40:06    作者:吉润东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启动了我国人身保险的费率改革进程,首先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2015年2月3日,此项改革迈出关键的第二步,《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 号)出台,已经执行了8年的《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废止,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解除2.5%的上限,保险公司依据审慎原则自主定价。新规同时将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由5%提高至20%,以加强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在费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的背景下,抓住机遇、防范风险是各寿险公司的当前最紧迫的挑战。笔者认为,本次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有以下意义:

★促进人身保险市场良性竞争。我国保险行业曾经经历过非良性竞争的阶段。1997年以前,我国对保险产品定价没有任何监管限制。当时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因此预定利率一般参考银行定存利率。在当时的高利率环境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一度超过8%甚至10%。但随着央行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大幅降低。与此同时,预定利率却维持高位,造成了严重的利差损。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了对预定利率的限制。《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将寿险预定利率最终限制在了年复利2.5%的水平,并执行到了2013年。对预定利率的管制降低了利差损带来的破产风险,在当时促进了保险公司的理性竞争,但也限制了保险公司竞争与创新的动力。在当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保证高于2.5%的投资收益并不困难,反倒是过低的预定利率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收益、阻碍了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回顾人身保险市场高速发展的2001-2010年,正是分红、万能型产品的保底+分红模式为被保险人突破了普通型人身保险2.5%的收益上限,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本次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推进,必然会使有能力获得高投资收益的保险公司推出更优化的产品、取得竞争优势,同时倒逼其他保险公司提高投资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管理效率。

★顺应利率市场化的大势。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预定利率上限的历次下调都是与银行存款利率的下调相同步的。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资金投资从以银行存款为主,逐步拓展到了债券、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的多元化投资,形成了“高债低股”的大类资产配置。这样的现状决定了我国保险的预定利率仍必须与银行存款利率相适应。随着我国银行存款利率逐步市场化,保险公司未来也将面对利率变动的风险和机遇,在此背景下以法规条文为基础的预定利率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形势。本次费率改革“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策略使得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保险的预定利率,同时对准备金评估利率的监管又可以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灵活的预定利率和浮动的存款利率相适应,是顺应利率市场化大势的体现。

★提高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分红险、万能险为代表的新型保险产品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其保障能力却低于传统人身保险。最明显的例子是部分银保公司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凭借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实现了保费的快速增长,但此类产品更多的属于理财性质,保障能力不足。甚至由于此类险种分流了部分被保险人本来用于银行存款的资金,将之用于有风险的投资,最终实际上可能还令被保险人暴露在了更大的风险当中,一些被保险人受到损失的案例给整个保险行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15年保监会新规要求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额与保险账户价值的比例,将提高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限制保险产品的理财功能。

为了更好地应对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不断推进,本文对保险公司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应对退保替代风险。2014年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达6.3%,大幅高于2.5%的原预定利率,因此万能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在新规放开万能险的预定利率以后,投资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会迅速推出新一代的产品,以更优惠的保费获得竞争优势,也造成被保险人退保旧保单、购买新保单的退保替代风险。回顾2013年8月普通型人身保险利率放开后,该险新单保费同比大幅增长520%,2013年的人身险市场也扭转了连续两年“总保费增速低于同期 GDP增速,新单保费负增长”的颓势。但同时,2013年寿险公司的退保金为1906.57亿元,同比增长59.13%。新单保费与退保金同时增长,印证了退保替代的可能性。我国的人身险市场以分红险为主,因此未来保监会放开分红险费率以后可能引起比前两步改革更为重大的市场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应对退保替代可能带来的冲击。

★提高自身产品设计水平和运营管理效率。本次改革允许保险公司自主定价,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开发出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以高效率降低成本来应对更为激烈的竞争。保险公司可以预先进行新产品的设计和评估,以在第一时间将新产品提交审批、取得市场的先机。另外,如果预定利率上升,部分投资能力较差的保险公司还将面临利差损的风险。新规对保险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该类型的保险公司除优化资产结构以外,还可以强化自身精算和承保水平、通过死差益来弥补利差损。

★发展高效专业的代理人队伍。保险公司的佣金水平曾受到法规限制,因此提高保险代理人培训水平往往只能沦为一句口号而不能有效实施。本次费率改革同时也将逐步放开附加费用率的限制,因此快速发展代理人队伍成为了可能。面对更为激烈的竞争,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发展高效专业的代理人队伍来建立渠道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