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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要进一步明晰投保主体

发布时间:2015-03-17 10:47:23    作者:杨健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物流业的崛起,运输货物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迎合运输业对保险的需求,各保险公司在没有太多相关配套保险产品可供市场选择的情况下,大量承保了承运人货物运输险。

● 保险利益本质决定承运人适合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投保货运险,混淆“货物所有人”与“保管责任人”的身份概念,模糊了其承运人的责任。

随着国内制造业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同时运输物流业得以蓬勃发展,现代物流业更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我国迅速崛起并存在巨大商机的新兴行业,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现代物流业的风险不断加大,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环节充满了给客户或他人带来财产毁损和人身伤害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由此可见,作为高风险产业,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同时也给保险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然而,相对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保险的发展始终相对滞后,物流主要组织者承运人的保险需求成为了保险公司设计开发产品的动力和源泉。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成因

第三方物流的崛起,拉动了承运人对保险的需求。各个货主们不得不正视日益凸显的货物运输风险这现实问题,但为了节省成本,又不愿在这方面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同时,想通过运输这个方式参与到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承运人,为了争取到更多的运输业务,不仅在运输价格和服务上进行竞争,而且还在运输风险承担上进行较量。特别是公路承运人运转灵活,价格低廉,很多货主发货舍弃铁路或民航,而改用公路运输,因此公路承运人手中掌握了大量流通货物和货运保险的潜在业务。由于竞争激烈,公路货运承运人甚至承诺承担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加上承运人无法避免会遇到货主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可能性,因此,他们也需要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承保货运险遇到的难题

从承运人那里拓展来的货运险业务大多以承运人本身作为被保险人,这种做法无疑展业效率高,保费增长快,而这种接受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做法,在后续的理赔实践中证明弊大于利,同时也带来保险理赔服务的一系列问题:

(一)承运人在物流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决定了其不适合作为货物所有人进行投保。

保险利益本质决定承运人适合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指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和使用的财产,在负有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对预期的合理利润也具有保险利益。

(二)当承运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货损责任人时,保险人将丧失追偿权。

目前保险市场上通常是承运人为自己承运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出险后以“货物所有人”而不是“货物保管责任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显然承运人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投保货运险,混淆“货物所有人”与“保管责任人”的身份概念,模糊了其承运人的责任。

(三)投保资料申报不实,无法保障承运人,同时扩大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合同法》只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但该法对货物价值的申报却没有要求。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就无法准确填写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了省下保险费,有的承运人心存侥幸,故意降低投保金额。但往往在出险后,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货物价值来确定是否足额投保时,货主才向承运人出具货物价值凭证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时就经常会出现不足额投保等情况,赔偿金需比例分摊,承运人拿到保险人的赔偿金不足以补偿给托运人。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根本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

(四)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容易出现重复保险。

一些较大型的企业对风险管理比较重视,对货物安排了运输险。而承运人承接运输后,也会办理投保手续。这样就出现了重复保险。

解决对策

(一)保险公司需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动向,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

一方面,针对非单一运输工具联运一体化的货运风险,提供包含多种传统货运险产品组合的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另一方面,针对物流过程中货物动态、静态涉及的风险一体化,适当进行承保风险的扩展。

(二)保险公司要深入物流企业,组织培训,加强沟通。

物流业与保险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货运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发展。保险公司应经常深入到现代物流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熟悉物流业务的各个环节,了解各环节的风险所在,了解物流链的需求,不断出台满足物流链需要的保险产品、厘定合理的费率和承保条件。

(三)货运物流保险产品的出台以及永续运作,不仅需要承保公司与物流商的协作,也需要社会大环境的促进。

一方面,需要保监会为行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企业产品创新动力,发挥专业人才、尤其是精算师的创造性,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和保险中介的优势。另一方面,运输主管部门规范运输物流业的运作流程,增加《运输合同法》对托运人向承运人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相应规定。这不仅有利于运输合同当事方解决纠纷,更有利于扩大保险服务业在运输物流业发展的参与程度。让保险服务给广大运输业主带来更大保障,为运输物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