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腾讯微信号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该《意见》第17条规定:“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人民法院立案制度的改革,将极大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将带来民商事类诉讼案件(包括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面对新常态,保险业应有所准备。
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为立案审查制,法院案件受理审查为实体审查。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立案部门和各级人民法庭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立案门槛大大降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近向所在地人民法庭递交起诉状,再由人民法庭转交法院立案庭立案。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首批立案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全省共确定3家)。2015年1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1至2月份受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明显增多,立案登记制度初显成效。
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
1.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必然增多。在实行立案审查制时,法院立案部门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诉讼标的是否明确等问题进行合格的实体审查。而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只对受理范围和管辖两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由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必然增多。2015年1月,海安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月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7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08%。
2.保险公司为被告者多,且从审判常态上看保险公司是败多胜少。由于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都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或少赔引起的,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基本上都是保险公司做被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法官为了寻求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决,也是充当“正义侠客”的角色,自觉或不自觉地从格式合同中“挑刺”,努力追求否定保险条款效力的裁判结果。事实上,这种情形也并非我国法院所独有,美国保险法学家约翰道宾说:在个案中,法官和陪审团倾向于支持被保险人对抗于强大的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极容易受到欺辱,他们给予了被保险人父亲般的关怀(约翰道宾著,梁鹏译:《美国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序言)。令人担忧的现象是,此种裁判态度近年来日趋呈现扩张趋势,法官们并无主观恶意的“行侠仗义”之举,在客观上可能导致保险人控制危险的合理手段被司法否定,进而损害保险人的正当利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刘建勋法官语,参见《保险法律适用理论研讨会文集》,江苏省保险学会编,2011年6月)。
3.保险公司败诉的多,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也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基层公司调解意愿不强。目前,基层法院均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并呈逐年下降趋势(案件数量增多、标的增大、审批权限缩小)。调解不成,只能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上所述,保险公司败多胜少。有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果调解,诉讼费、鉴定费等还可以通过协商,由责任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此类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就是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不予承担的主张(保险合同中大多有非医保用药属于保险豁免责任的规定),法院也不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的不配合调解,有些当事人还通过媒体等手段向社会亮相,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保险行业对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是大势所趋,任何人都改变不了这一现实。作为保险行业所采取的对策是如何适应这一变化了的实际。对此,建议如下:
1.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在法院、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设立窗口,作为司法程序之外又一处理本辖区保险合同纠纷的组织,努力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人员可采用保险行业协会购买方式,实行定额基本工资另加“以案定补”方式。人员可从保险公司退居二线或法院退休人员中挑选。
2.保险行业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交流,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门部门的专人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合作交流事宜。
3.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业务流程,对于客户出险后的理赔工作要及时有效解决,减少客户的不满情绪,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自身诉讼业务的费用支出。
4.加大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投保人明明白白买保险。
5.完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一是保险人免责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内容,应当集中表述,便于投保人一目了然;二是保险事故不予赔付的内容,应当与其基本事实内容集中表述,不要采用分散的、零星的、不对应的表述方式,便于投保人真正了解哪些事故不属于赔偿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投保和投保何险种;三是保险条款应用词准确、语言精练,防止因语句冗长而产生歧义。
6.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代理人越权代理、或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夸大宣传,引诱误导投保人投保的,以及投保人故意骗保、骗赔,编造事实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规范或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制裁力度。
7.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一是保险公司应把好代理人队伍“入口”,疏通“出口”,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报考任职条件,严格审核代理人资质,对不合格或无资格的代理人一律予以辞退;二是对代理人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险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成熟、稳定的代理人队伍;三是加强代理制度建设和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代理人诈骗行为的发生,保障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建立代理人诚信档案,规范代理人在不同保险公司的流动程序。
总之,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将是新形势下的新常态,保险行业只有适应新形势下的新常态,才能在新形势下有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