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业务发展迅速,全国众多产、寿险公司均与银行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关系。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改变和一系列规范银保业务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结合银行自身的经营发展需求,产、寿险公司的银保合作面临着绝佳的发展时机。对此,我们要立足“新常态”、面对“新变化”、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开创“新局面”,规范银保合作,努力实现多赢。
银保合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由于代理人增员难、留存难的现状,令银保合作一跃成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业务呈现喷井式增收,而银行也“坐地丰收”。银行与保险的良性合作本来能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给客户带来更全面、更优质、更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组合。银保合作的快速发展,扩大了保险覆盖面,提高了金融保险产品的渗透性、互补性,形成了消费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局面。
银保合作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推动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渗透、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新型金融业务关系。金融业的跨界合作往往能带来双赢效果,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所以,保险公司与银行愿意签订代销合同,一方面扩大保险销售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帮助客户合理配置资产提高银行的客户黏性。
从银行方面来说,银保合作是银行的中间收入来源之一,是银行为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而提供的特殊服务,是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的途径。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银保合作是一种保险营销渠道,是指保险公司借助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的网点、柜面、人员等销售渠道进行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能够为其带来新的业务资源,扩大业务规模,降低分销成本。
银保合作现实状况
从2015年年初保监会通报的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发现银保合作的主要问题有八大类,首当其冲的是,执行银保新政的时间滞后。2014年1月16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旨在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提供相关服务,实现共赢。而部分保险机构和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没有按照新政要求,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已经出现多起银保渠道产品销售误导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保险机构的声誉。
违规套取资金用于非正常退保补贴等,部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未明确可否报销基层机构处置非正常满期给付与退保事件、处理客户投诉的相关费用和补贴,或规定的报销额度较低,导致基层机构采取虚列招待费、宣传费、会议费、虚列银保专管员佣金等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用于处置客户纠纷。
另外从渠道来看,银保渠道问题突出,客户信息不真实的保单比例是其他渠道的8至9倍。主要表现为地址不完整或缺失,电话虚假或缺失、系统内投保人身份证号码与投保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不一致、未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系统记录的电话和地址与投保单上信息不一致等。
为打造银保合作市场升级版,有效推动银保合作转型与规范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历来高度重视,严格履职,密切协同,监管到位。据统计,去年保险业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735万件,车险万元以下赔案从客户报案至赔款支付完成的平均时间由2012年的90.4天缩短至2014年的21.2天,清理人身保险失效2年以内保单578万件。
银保合作发展思路
2015年1月29日、30日,保监会接连下发了《关于2014年银保业务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关于2014年客户信息真实性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和《关于防范银保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3个文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银保合作。
一是银保合作自查自纠整改要到位。上述违规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是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上的管控不力,以及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的淡薄。尤其是银邮在银保合作中往往更掌握主动权,导致保险公司对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管控不到位。比如,即使发现代理银行存在银保客户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保险公司仍继续向合作银行支付手续费。首先是要求保险公司严肃认真整改,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其次是针对上述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保监会和银监会明确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向合作银行致函指出银(邮)保通系统控制、投保需求分析和风险能力测评、销售实名制、自动转账授权书、客户信息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修改需求,并督促合作银行整改。
二是银保合作系统升级改造要到位。切实做好客户信息真实性工作,确保保单和核心业务系统真实、完整地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及银邮网点名称;确保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升级改造,银保通系统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人员姓名、工号,使保单既能记录银邮网点和柜员代码,又能显示网点名称和柜员姓名;确保代理银行不存在“挂单”现象,即多名销售人员共用一个代码进入银保通系统操作,导致保单记录的销售人员与实际销售人员不一致的现象存在。要不断加强银行前端产品的推介、加强中端创新产品的开发、充分利用后端与银行系统的对接,提升和改善银行客户体验,全力推动银保渠道服务体系建设。
三是银保合作严格要求监管要到位。去年1月16日,保监会联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规范销售过程前段、中段、后段后,11月18日又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接着在12月12日下发《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征求意见稿)》,着力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此,我们要创新方式手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部门要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12378热线服务网络,开展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继续组织做好寿险公司失效保单清理工作;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机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着手建设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银保合作保障有力措施要到位。自2014年4月起,银保新规正式实施,在承保流程、投保年龄、告知事项、犹豫期等诸多方面“立规矩”。因此,我们要把这一被市场称作“史上最严”的银保新规贯彻执行到位。一方面银行要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保险公司严格将测评问卷作为投保资料要件保存,并确保测评内容完整和信息真实。另一方面银行要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特定人群保单人工核保制度,精诚合作,努力把银保合作“做强、做优、做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