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了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但迄今的8个“一号文件”讲了8遍,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可时至今日就是落实不下来,可见这个问题之重要,也足见这个制度建立之艰难。2015年能不能见到这个制度的落实,仍在未定之数。
□庹国柱 王国军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保持了继续增长的势头,从刚刚公布的统计数字来看,2014年农业保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42%;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上升15.42%;向3500万户投保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86%。这个增长速度和发展成就值得高兴。
但是作为另一个衡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指标——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增长速度并不高。2014年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325.7亿元,同比增长只有6.2%,农业保险费的收入占财产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4.90%。这与前几年保险费收入高增长速度相比,有较大差距,这有点出乎各方面的预料。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等资料整理
于是很多人在问: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一系列支持农业保险的利好政策的有利环境下,2014年农业保险保费增速何以放缓?是不是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呢?
探讨其间的主要原因,对我们2015年在整个经济新常态的大环境下,如何把农业保险做得更好,有重要意义。
第一,支持农险发展的有关财政补贴和费用支付政策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2014年1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提出了关于“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政策意见,但从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一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致使那些财政力量不足的产粮大县,一直到2014年的秋天也没等到上面的政策和解决方案,自己又没有足够的配套补贴资金,这些地方的农业保险业务充其量保持原状,甚至出现负增长。
其实,有的省对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也有所保留,在省财政收入增速减低的背景下,也有减少农业保险费补贴预算的倾向,去年的补贴总额有所减少。这有可能对将来的农业保险投入还会产生一定影响。
有的地方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用得不到落实,影响了那里扩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本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县乡村做代理业务的“协保”人员,可以名正言顺地得到一些劳务费。但是,《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快两年了,具体费用支付的财务规定一直都没有出台,保险机构要么不敢支付这笔费用,要么冒着“违规风险”支付费用,或多或少影响了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第二,不少省份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不健全,从事农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缺乏安全感。在这些省份,农业保险经营真的有点“赌”的意思了,在对自己经营风险缺乏控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虽然也做,但是会有所保留,步伐不敢迈得太大,否则遇到农业大灾损失,保险公司特别是省级分公司将会很被动。
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了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但迄今的8个“一号文件”讲了8遍,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可时至今日就是落实不下来,可见这个问题之重要,也足见这个制度建立之艰难。2015年能不能见到这个制度的落实,仍在未定之数。
第三,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挤”出了一些承保“水分”。2014年保监会、财政部门组织的检查团在一些省份进行了大规模的深入检查,查处了一些违法违规案件,整顿了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检查团在有的省份发现了承保“假业务”的现象,这些假业务“保险与农户没关系、定损与灾害没关系、参加保险的农作物与补贴品种没关系”——不过是少数基层干部或养殖户和保险机构之间签订的假保险合同。监管力度的加大,使这类“三个没关系”的业务大部分被“消灭”了。与假业务相联系的保费数字“水分”也被“挤”了出去,至少在有些地方,承保业务量增速有所减缓也在情理之中。
还有的保险公司,由于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不那么健全,其承保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在这些地方承保业务数字下降也属正常。
这实际上给我们经营农业保险特别是正在争取获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公司提了一个醒:虽然不再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设置严格的进入壁垒,但保险监管部门一定会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规定一些必要的条件,不符合条件或者经营不规范的公司,其业务发展一定会受到限制。农业保险业务不能搞成“皮包公司”式的经营。
第四,一些在前两年发生较大灾害的地区,特别是农业保险连年超赔较多的省份,保险机构的承保更加谨慎。例如,海南2014年遭受了“威尔逊”台风的袭击,使海南的蔬菜大棚保险赔付率超过400%,香蕉保险的赔付率超过500%,南繁制种作物保险的赔付率超过600%。海南省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在海南做农险的像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亏损的年份较多,且一遇大灾损失惨重,在该省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条件下,扩大农业保险业务会非常谨慎,这是可以理解的。虽然对全国性的大公司而言,省级公司的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承担超赔责任,在理论上没有问题,但长期巨额的亏损会影响到总公司对省级公司的业务考核,也会影响到当地分支机构职工的实际利益,从而挫伤省级分公司扩大承保的积极性。这是各省在设计和完善本省农业保险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应对为当地农险事业做出贡献的保险公司给以保障和支持。
第五,十多个省份的农业保险费率下调,导致承保农户增加,但保险费总量呈现下降或者增量较少的结果。前11个月累计,全国农业保险参保农户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2.46%。比保险费的增加比例高出7个多百分点。可见费率降低的幅度还是不小的。从费率调整后的综合效果来看也是明显的,从对综合赔付率的分析来看,农业保险接近70%,要比财产保险行业的综合赔付率高出6个百分点。不过由于缺乏足够详细的数据,尚无法计算出这个原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保险费的增量。
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省份调低农业保险的费率是明智之举。保险经营要讲求科学公平,对于农业保险来说更是如此。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完全是由市场决定的,农业保险的价格中有政府的大量补贴,在这种非市场因素存在的条件下,承保利润必须加以控制,所以财政部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对超额承保利润做了一定的规范和使用方面的限制。同时,在连续出现高于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的情况下,降低保险费率也是政府部门所期望的。这有利于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价格机制的建立。否则,在缺乏第三方定价和合理调节机制的情况下,政府会质疑连续多年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的保险产品价格的公平性。
据笔者了解,美国的农业保险价格在由第三方确定的情况下,其费率是根据每年灾害损失情况在不断调整,在1989年到2012年24年时期里,有7年的赔付率(纯保费)是超过100%的,平均3.4年发生一次超赔。而且这7个承保利润为负的年份中,在获得再保险摊赔之后,仍有两年(1992年和2012年)存在较大亏损。这个情况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第六,一些省份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也使得那里去年的承保数字不大好看。例如,某省政府关于藏香牦牛养殖的承保方案有所调整并推迟至1月底下发,故保费规模有较大变动,增长由正变负;另一个省2014年前11个月的保费增速由10月份的12.24%下降到-4.06%,也主要是因为该省冬小麦种植保险签单由2014年11月推迟至2015年1月份,本来应该是2014年的业务就自然推到2015年。
第七,个别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业在逐步萎缩,农业保险的资源相应在减少。这些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减小合情合理。以北京市为例,前11个月的保险费累计收入比前一年同期减少19.55%,部分原因就是属于这种情况。随着城市化发展加速,农田在逐步减少,同时,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出于环保的考虑,有一些近郊的小规模养殖也不再在鼓励之列。
上面这些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逆转”的原因,例如最后两条;另一类,也就是前五条,都是可以改进的原因,包括农业保险政策的落实和改进,监管的加强和公司经营的改善,这些条件满足了,业务增长就会立竿见影。
总之,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还是政策落实问题、监管加强问题和经营改善问题。只要这几个方面有了重大进展,2015年的农业保险就一定会继续稳步前进,在新常态条件下逆势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