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保险行业监管水平也稳步提升。2003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一代”)。2012年4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保险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启动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到2015年初,经过近3年的论证和多轮测试,在风险导向的基础上,完成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大监管支柱及17项监管规则,其主干技术标准即将正式颁布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相比偿一代,偿二代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方面,偿二代接轨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国际监管理念和模式,在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同时,兼顾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偿二代强调在全国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下,充分体现中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的现实情况,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并要求更加注重资本成本和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更加注重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
偿二代的建立是中国保险行业监管的里程碑事件。如何在这一新的游戏规则下,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将会是每个业内人士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相信随着偿二代的颁布,保险行业的竞争态势将会发生很大变化。整体来看,预计未来将出现几大趋势。
首先,偿二代将会强化大型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规模效应和资本效率优势,保险市场强者愈强的格局将更加明显。在非寿险业务中,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采取累退机制,即业务规模越大,单位风险暴露对应的资本要求越低。以车险业务保费风险为例,保费超过400亿元部分对应的基础风险因子为8.43%(注:本文所引用的参数设置基于目前所知的最新偿二代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版本可能会有所调整。下同。),保费在10亿元以下部分对应的基础风险因子为9.3%,后者是前者的1.1倍。在寿险业务中,这种机制体现在不利情景因子的设定上,即死亡率、费用率等关键假设在未来往不利方向发展的程度。以死亡风险为例,主险保单数超过200万件所对应的不利情景因子为10%,低于100万件所对应的不利情景因子为20%,两者相差一倍。
其次,不同业务条线的差异化监管将会给一些财产险公司带来更大的资本压力。偿二代中,对非车险业务的资本要求显著高于车险。例如,财产险和农业险最低一档的基础风险因子为40.2 %、33.8%,分别是车险最低一档基础风险因子8.43%的4.8倍和4倍。这种在资本需求上的显著差异,将会导致大部分没有经营车险的外资保险公司和一些专业保险公司(如农业险公司)面临很大的资本压力。
第三,外资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压力陡增。对于外资再保险公司而言,无论是通过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直接开展业务,还是通过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其保险业务的发展都将受到很大挑战。以信用风险中“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要求为例,保险公司向境外再保险接受人直接分出业务的最低资本基础因子下限为8.7%, 而向境内再保险接受人直接分出业务的最低资本基础因子下限为0.5%,前者是后者的17.4倍之多。这种在资本需求上的巨大差距将会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对于分出公司的选择。过去,很多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境内机构都是其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都没有中国本地的资本要求;现在,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境内分支机构享受作为境内再保险分入人的待遇,但是必须满足偿二代对于最低资本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外资再保险公司必须增加在中国的资本。
第四,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在偿二代体系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将直接体现在最低资本要求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分的高低,将会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产生从“减少10%”到“增加40%”不等的影响。长远来看,传统意义上作为第二道防线、久居业务发展幕后的风险管理工作,未来将与公司的资本需求产生直接而紧密的关系。这将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内部挖潜,降低最低资本要求,从而达到提升资本效率和效益的目标。特别是在偿二代的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中,非常关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偏好、关键风险指标等管理工具。这对于保险公司在加强风险量化管理、推动董事会的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体而言,中国偿付能力体系的改革将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再保险安排,以及风险管理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偿二代将在2016年完全替代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因此在2015年中,保险公司必须提前筹划,以应对保险行业这一巨大改变。
(文启斯系德勤中国保险行业领导合伙人、梅放系德勤中国治理、监管与风险服务主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