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完善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1-13 10:12:45    作者:闫晓旭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常见险种之一,在赔偿车上人员损失、缓解交通事故纠纷等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已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重点推介、并且深受保险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经营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在理赔实务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因此,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的保障对象混乱,各家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认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定义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从上面定义可以看出,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责任保险的定义为“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难看出,这款保险的保险标的应该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应该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经引发了一些纠纷,因为被保险人对其自身及家庭成员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而该条款又没有明确说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对象。

在保险实务中,车上人员责任险通常分为乘客座位险和司机座位险,许多被保险人为司机座位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司机座位险,而被保险人自己就是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对自己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而且我国不少地方的法院相关判决已经支持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应该赔偿被保险人这一观点。这样的做法不但使消费者无法满足自身的风险保障需求,也有损保险公司形象。据此,我们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条款解决上述问题,保护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利益。

其次,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投保人需求,而且不同地区对保险金额的需求也存在差异。根据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除了死亡赔偿金,通常还有丧葬费、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其中丧葬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下表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用进行北京市和吉林省的对比计算。

而1至5万元的保险金额对于这些赔偿费用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如果是大型客车出现交通事故,不但会使车主倾家荡产,也有可能拖垮车主所在公司。这一现象无疑削弱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力度,可能使许都潜在客户因为保障金额过低,无法满足自身的需求而放弃投保该保险。同时也可以看出,不同地区间死亡赔偿金差异较大,单一的保险金额不能满足不同地区投保人的需求。

最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费率厘定偏高,高额保费让很多投保人放弃投保。以2007年《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为例,费率适用要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查找费率。乘客保费=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费率×投保乘客座位数。为简化计算,笔者将费率系数暂且设定为1.0,如果一位北京的私家车车主想为自己的爱车投保4个座位的乘客部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80万元,那么他需要交纳保费 800000×0.26%×4=8320元,一位北京市城市公交车车主为自己的爱车投保25个座位的乘客部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80万元,那么他需要交纳保费800000×0.3%×25=60000元,而交强险每年的费用仅为950元。面对相对而言如此高的保费,很多车主也会望而却步。

北京市和吉林省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用对比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吉林省统计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为解决上述问题,使车上人员责任险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明确保障对象。在条款中应当明确说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对象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发达国家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第三者。一方面是源于英美法系规定交通事故中,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侵权责任请求权。另一方面,家庭法的特权与免责制度只惠及家庭成员,不能惠及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家庭法制度来免除其保险责任,否则,该制度将导致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费,不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责任。在条款中明确保险责任,既有利于缓解实务中的纠纷,又可以营造保险公司与客户和谐的关系。

第二,设计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投保人不同的需求,设计具有不同档次保险金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产品,让消费者结合自己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自行选择,以满足不同层次投保人的需求。

第三,提高保险金额。随着车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如何提高产品的吸引力一直是保险公司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1至5万元的保险金额已完全无法满足投保人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需求,严重削弱这一产品的吸引力。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保险金额、降低免赔额或降低费率来增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吸引力,同时也满足投保人的获得更高水平保障的需求。

综上所述,虽然车上人员责任险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车上人员责任险在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及保障受害者权益方面一定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