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
(一)相关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正在迎来爆发期。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这是中国保险行业首份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的研究报告。根据报告显示,2011 - 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 家产寿险公司的45% ;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统计显示,目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60家保险公司中有44家人身险公司,占比超七成。
报告分析认为,互联网保险虽经营时间短,但行业整体的发展意愿十分强烈,同时新兴公司更希望通过互联网保险找到业务的突破口。报告指出,3年间互联网保险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其中,财产险公司规模保费增幅较高,达到991.74% ,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增幅也达 428.23% 。2011-2013 年互联网保险投保客户数从 815.73 万人增长到5436.66 万人,增幅达到 566.48%。
(二)大数法则决定了保险与互联网具有高度融合性。保险基于大数法则经营。大数法则是指当某类群体的样本的数量足够大时,其风险特征往往会呈现出稳定的规律性。对保险来说,大数法则是计算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才能准确核定预期损失等关键特征信息。
互联网的海量、碎片、长尾等特点,使得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很好地满足保险大数法则运行机制。一是互联网上的用户大样本为保险精细化经营提供了可能。传统保险业务拓展中,细分市场是一项很难的工作,阻力往往来自没有有足够的样本规模。现在基于互联网大量用户,这项工作可能更加容易。互联网上大量的个人信息可记录、可跟踪,互联网大数据将成为宝贵资源,大样本下人们的风险特征和行为规律给保险经营带来无限的拓展空间和创新机遇。二是具有同质特征的风险样本可以通过互联网很好地区分筛选出来,同时也为保险的个性化和定制化创新方向提供了可能。
(三)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可以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一是保险经营的是无形产品,不需实物生产、运输、仓储等环节,十分适合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二是保险经营的财务成本结构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手续费、佣金等,互联网既可以使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传统商业中介的束缚和制约,同时还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并间接地使保险产品具有更高的性价比,从而更好地吸引客户关注和实现销售。三是在客户服务方面,互联网的便捷、快速、广覆盖的特点可以极大地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四是减少销售误导。与传统消费行为相比,网络消费行为一般以主动性购买为主。客户可以在线充分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促使保费更加透明、保障权益更加清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销售误导的影响,有利于改善行业形象和提升用户体验,反过来也可以有效降低保险销售的退保率。
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产品开发问题。在现代营销学中,消费品可以根据消费的特点区分为便利品、选购品、特殊品和非渴求品四种类型。由于保险产品属于非渴求品,即消费者不知道或即使知道也不会主动考虑购买的产品,加之传统的如寿险类保险产品较为复杂,往往需要代理人面对面的讲解,而单纯通过互联网难以让客户迅速、全面地了解产品性质,因此目前互联网上主要销售的还是相对简单的意外险、车险、退运费险等产品。如何开发适应互联网特点、满足互联网需求的保险产品,这一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二)客户服务问题。在客户服务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在线核保、核赔技术不成熟。在线核保方面,针对目前通用的网上保险标准流程,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太多冗繁的核保标准和核保要求,在线核保仅仅局限在有限的保险产品上。在理赔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一般都能够及时报案,上传和提交必要的资料凭证或预约实地勘查,进入理赔程序。然而,实际执行的流程时间过长,多数仍然需要联络线下的业务网点进行理赔流程。
(三)渠道掣肘问题。当前,互联网三巨头BAT(B即百度、A即阿里巴巴、T即腾讯)凭借其先发优势分别在互联网搜索、互联网电商、互联网社交三个主要领域占据着垄断地位。保险业在面临互联网保险经营这一课题时,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获取互联网流量的问题。由于互联网世界存在着更加明显的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保险企业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建设和选择上面临着两难抉择。无论是自建官网销售平台,还是选择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都有着明显的利弊得失。如前所述,保险公司自建官网销售平台可以摆脱中介掣肘,但现实存在着流量过低的问题;与第三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其巨大的网络流量实现业务快速增长,但缺点是会损失销售控制权以及需要相当高昂的成本投入。
(四)风险控制问题。主要包括信息安全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内外部信息系统存在数据交换,因此存在着来自互联网的黑客攻击、病毒入侵、信息泄露等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难以对客户真实的购买意愿进行有效审核,因此保险公司难以辨别保单销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投保人存在逆选择的可能性更大。
(五)法律法规问题。一方面,已有的《电子签名法》还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需要,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存在一定模糊性。另一方面,虽然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监管规定,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发展太过迅猛,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监管不足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