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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保障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4-12-25 11:40:32    作者:陈雪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环境责任保险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公益与经济双赢的制度。

早在2008年,我国的多个省市就开始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几年过去了,总体来看投保率还是很低,投保企业很少,第二年续保的就更少了,投保的多为重金属污染相关企业和石油化工等超大型企业。

企业投保率不高是有因可循的。当前环境责任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相关的宣传也不到位,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环境责任保险的价值。而且在我国,环境污染的试错成本低,很多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赔偿责任,使得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很少主动投保。

又由于参保的企业太少,历史数据很少,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发生的几率难以确定,赔偿的金额也难以预测,保险费率只能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符合我国国情,很不合理。环境责任保险领域还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现实条件限制,保险公司很难对被保险人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难以防范,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为了分散巨大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又会制定较高的保费率,由此造成的恶性循环,严重抑制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分析市面上几家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可以发现它们目前只承保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污染损害,而对于被保险人业务活动中经常性排污行为导致的渐进性损失不负责任。索赔时效一般为一年或者两年。众所周知,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的特点,许多不良行为的损害可能在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后才显现出来,较短的索赔时效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削弱其投保意愿。

此外,强制责任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强劲的执行力。笔者广泛查阅了我国各部相关法典,发现并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性规定,仅有相关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对环境责任保险运作的具体规程没做指引和约束,可以说,当前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领域是一片荒原。

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是法律需要先行。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其中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是环境责任保险强制投保的代表,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发展至今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都必须投保该保险,这一规定使得美国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在美国,承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不是一般的保险公司,而是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他们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保护第三者利益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另一种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不止承保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承保被保险人污染自有的或者使用的场地而支出的治理成本。承保范围一般为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但特殊情况下,对于企业正常、累计的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以特别承保。因而大多数情况下的环境污染损失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对环境保护以及受损害人权益的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美国的环境责任险是工程保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承包商、分包商和咨询设计商若涉及环境污染风险则必须投保,否则将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环境责任险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美国在保单条款中采用了“日落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提出索赔,超过这一期限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极大地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企业污染环境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客观价值难以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损害发生后,赔偿金额巨大,面对如此巨大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对其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做出了严格规定。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层出不穷,污染企业与受害者的矛盾难以调和,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势在必行。国家政策上也给了支持,保险“国十条”中就提到要发挥保险责任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环境责任保险要繁荣发展,首先要从产品设计上下功夫,可以考虑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示范保单,可借鉴美国经验,适当扩大承保范围,将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污染导致的环境损害也纳入范畴,因为对企业来说何时发生污染损害事故,造成后果如何并不确定,此类风险仍属不确定风险,所以也可以成为保险标的。日落条款也可以引入,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能发展到今日,其立法保障功不可没。同样,在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支持。强制责任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强制的义务,必须靠法律来约束,应尽快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作为补充,政府还应该积极使用行政手段,环保部门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一起做好企业日常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风险排查,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引导企业树立环保理念,认识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价值。协助组建专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公估制度。环保部门还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污染数据,供保险公司进行费率测算。

要发展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即使制度建构完善了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劲的执行力,将相关法律法规不打折扣地付诸实践。各经济部门要通力合作,以市场的无形之手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大发展、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