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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研究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3:0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一、国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概况

西方国家对保险资金具体的投资渠道限制较少。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即以偿付能力为核心,从整体上,而不是资金运用这个局部,看待和监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在存在上述共性的同时,西方国家在具体资金运用范围和比例监管上也存在差异。就境外投资而言,英国、法国、日本没有具体比例的限制,美国、中国台湾分别将这一项的投资比例限定为10%-45%不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限制逐步减少。

以日本为例。1980年以后,保险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规定进行了多次调整。1980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外国有价证券,同时规定投资境外有价证券的数额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1986年进一步将上述限制放宽到30%并允许保险公司持有境外金融期货;到了2012年,则又将境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全面放开。

从市场运行层面来看,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都持有较大比例的境外资产。2012 年底英国非寿险业和我国台湾寿险业均高于40%,英国寿险业超过25%,日本保险业和我国台湾非寿险业在10%-20%之间。

二、我国保险资金“出海”的基本情况

中国保险资金海外投资政策的开放始于2004年,经历了仅能通过外汇资金进行投资到可以运用人民币资金购汇投资两个阶段。

尽管政策在逐步放开,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对境外投资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中国对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比例上限设定为15%,且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仅限于投资香港市场,而西方国家对境外投资基本上没有地域限制。

从实践层面来看,尽管保监会将境外投资的比例上限设置为总资产的15%,但国内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比例只有1%左右,远没有用足。且国内保险业境外投资主要集中于香港市场,投资方向集中在港股、定期存款和货币资金等资产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港币资产976.7亿港币,占境外投资的81.8%,其中港股574.5亿港币,占港币资产的58.8%。从某种程度上讲,境外投资中的绝大部分投资于“中国概念”资产,并没有真正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随着2012年保险资金境外不动产投资政策的放开,近期保险公司开始试水海外房地产市场。2013年7月,平安保险集团购入伦敦劳埃德大厦;2014 年6 月,中国人寿购得伦敦金丝雀码头10 Upper Bank Street 大楼;2014 年10 月,安邦保险收购了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大楼。预计今后险资大规模出海事件将更多发生。

三、中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差异的原因探析

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发展较为成熟、投资规模较高的英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相比,中国保险业海外投资的比例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种差异的出现,除了中外保险市场以及保险机构的成熟度不一样之外,就外部原因而言,我们认为有以下方面。

监管政策差异。以台湾为例,目前台湾保险业海外投资上限是可运用资产的45%;英国和日本对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政策较为宽松,海外投资几乎不受限制。

保险负债结构差异。保险账户分为一般账户和独立账户。保险公司对一般账户的投资规划更加稳健,而独立账户的投资则更具有逐利性质,对海外投资的热情更高。以英国为例,英国投连险非常发达,其保费收入占到总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国投连险的占比却非常低,2013年末,投连险保费收入仅为4.4亿元,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0.04%。

宏观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差因素。比如,英国和日本,在国内利差较窄、投资收益率偏低的情况下,资金“出海”的意愿更强烈。二是汇率因素。例如,台币近年来持续贬值,也为众多台湾保险机构海外投资提供了契机和动力。

四、我国保险机构适度开展境外投资是必要而可取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竞争加剧,寿险公司负债成本显著上升。这使得保险公司对投资收益的依赖越来越大。而与此同时,国内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却一直偏低,最近10年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为4.9%,无法有效覆盖保险资金5%-6%的负债成本。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不理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险资产配置尚未充分实现多元化。从国外保险机构海外投资的实践来看,中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保险资金出海,将有助于保险机构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目前海外一些国家,特别是“一线”发达国家的权益类资产与不动产存在较好的投资机会。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新能源汽车、机器人、医药、环保等领域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一线”发达国家,其估值水平也显著低于国内A股市场的同类公司。

同时,“一线”发达商业地产的租金回报率也高于国内。比如,目前美国住宅租金收益率高达6%,而中国一线城市住宅租金收益率仅为2%左右。

五、面向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建议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一是稳步放开对境外投资的限制。比如,放开境内受托人投资领域的限制。再比如,可待保险机构积累一定境外投资经验后,逐步放宽投资比例限制。二是鼓励和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围绕海外权益投资与不动产投资领域开发各类投资产品。三是对保险机构不同性质的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一般账户,由于承担着固定给付责任,应该强化风险管理。但对于独立账户,应尽可能地放开海外投资限制,提高对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吸引力。

从保险机构来看,在积极走出国门、以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化解投资风险和缓解配置压力的同时,要对境外投资谨慎对待,把提高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摆在首位。一方面,要制定严密而有效的海外投资流程,全面认识海外投资的风险要素和风险来源。另一方面,要根据海外投资业务需要,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工作。

(凌秀丽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研究员;姚丹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