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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保险承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11-05 09:44:15    作者:孔德立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河南省济源市是生猪养殖大市,规模化养殖程度高。2013年6月份以来,该市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济源模式”经验基础上,又在两个镇开展了育肥猪保险试点,承保育肥猪12.46万头,参保率达85%,理赔9865头,支付赔款205万元,受益养殖户1.03万户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实现100%。通过问卷调查,养殖户对育肥猪保险满意率高达95%,续保愿望强烈。但在试点工作中,对于育肥猪数量的确定,参与各方却出现一些分歧,也折射出育肥猪产品条款与畜牧业生产实际有脱节的情况。

主要问题

科学合理确定育肥猪数量,是提高承保质量、规范确定保费财政补贴的关键和重要基础。根据现行育肥猪保险条款,投保数量可以按批次存栏量和累计出栏量两种方式确定。批次存栏量以投保时可保存栏量确定。累计出栏量基于经验估计法,按照不低于投保时可保存栏量的2.4倍确定。

在育肥猪保险承保工作中,保险公司通常采用按累计出栏量确定投保数量。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累计出栏量带有经验估计成分,以此数量作为保费财政补贴的依据缺乏客观性,对这种方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畜牧部门也认为,保险条款规定的累计出栏量存在高估的可能,按可保存栏量的2倍确定全年出栏量较为合适。因财政、畜牧和保险公司对育肥猪承保数量的计算方法存在分歧,在保费补贴数量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育肥猪保险的保费补贴迟迟不能到位,续保工作难以及时启动,养殖户的保险需求难以有效满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肥猪保险持续发展。

原因分析

育肥猪数量确定是畜牧业公认的难题,数量核定难度大、确定方式缺少权威标准是各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一是存栏数量多。规模化养殖户存栏量一般在千头甚至万头以上,承保到户工作量大,而且育肥猪参保时通常处于发育期,防疫要求高,入户清点数量存在一定困难。

二是数量变化快。育肥猪参保条件与体重直接挂钩,符合参保条件的数量是动态变化的,济源市每天约有3000头育肥猪达到参保条件,现有服务能力和技术条件难以不间断开展承保工作。

三是科学估计难。按育肥猪存栏量2.4倍确定累计出栏量,建立在两个假设不变基础上,即:出栏周期不变(5个月出栏,全年2.4批),每批的出栏量不变。事实上,出栏周期因地区不同和饲养模式不同存在差异,出栏量也依据养殖户的市场预期而不断变化。这一基于养殖经验的估计数,往往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此外,保险公司在产品拟定过程中未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与畜牧、财政部门沟通不到位,存在简单借鉴的情况。部分养殖户以育肥猪抵抗力弱为由,不足额领取配备耳标,可保数量仅以养殖户领取耳标数量为依据,难以防范养殖户的道德风险,容易出现不足额投保情况。

完善建议

目前,育肥猪保险数量确定方式在各地基本相同,如投保数量的计算方式不妥善解决,不利于此项工作深入持续开展。建议采取长短结合的办法及早研究解决。

(一)短期而言,建议保监会加强与农业、财政部门沟通,抓紧研究确定各方接受的计算方法,操作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

一是要可追溯、能验证,可尝试在投保时按估计数量承保,保险责任结束时依据客观数据(比如耳标的领用和回销数据)进行校验调整的方式确定承保数量。

二是要可操作,有抓手。要与畜牧部门疾病防疫相结合,抓好耳标佩戴关键环节。对防疫规范的养殖户,可以尝试以防疫记录和耳标佩戴记录相互印证作为承保数量的重要参考。

三是要形成合力。充分利用畜牧行政部门的管理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效率。

(二)长期来讲,要完善农业保险产品监管方式。

一是在条款和费率制定方面,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确征求财政、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和召开保险产品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作为农业保险产品备案的必要条件。

二要完善农业保险产品定期回溯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定期开展产品回溯分析,高度重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基层难以解决的难题,从产品管理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及时解决保险产品拟定中保险责任与实际需求不匹配、费率与风险状况不匹配等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