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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保险监管服务 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发布时间:2014-11-04 09:39:42    作者:赵学忠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期,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对此,笔者结合基层保险市场竞争不足与竞争失灵并存的矛盾,探索研究了“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思路,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明晰保险监管定位

服务市场机制运行

明晰监管定位。基层保险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实施的区域监管。基层保险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基层保险类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涉及保险公司总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退出和市场行为,不涉及公司治理、保险产品、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等内容。监管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市场机制在商业保险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理顺监管思路。基层保险监管应紧紧围绕主要职责,提高监管工作的导向性、系统性、有效性和持续性。总体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放开前端是手段,管住后端是目标。放开前端不是简单的取消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而是要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引导市场主体充分、高效竞争。

明确工作重心。根据基层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编制,应探索建立“以透明度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抓手、以分类监管为核心内容、以现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为重要补充”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营造开放竞争环境

畅通市场准入。精简许可报告事项,取消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审批事项,取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的审批事项。根据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具有长期性、储蓄性、投资性或给付性的特点,分类设定基层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

提高审批效率。开发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处理系统,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一条龙和网络化服务。对于材料齐全的报告事项,当场打印发放保险许可证。

畅通市场退出。完善强制市场退出、售后服务保障和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诱发群体性事件风险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保险机构,坚决实施渠道、产品、人员和区域的市场退出,督促公司严格实施内部问责。

健全市场信息披露

强化市场机制约束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交易双方具有完备的信息。由于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竞争失灵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国际保险监管实践表明,提高保险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效果最好的监管手段。

提高保险产品和服务透明度。要从保险消费者需求和便利的角度,研究健全保险机构、产品、服务和人员等信息的强制披露标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建立省域保险信息披露网站,集中公开本区域所有保险机构基本情况、正在销售的保险产品条款、售后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内容、流程和标准等基本信息,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

提高投保人和保险标的透明度。通过详尽记载并及时更新包括投保人、保险标的、投保和赔付记录、以及相关医疗机构、汽修企业、汽车配件等数据信息,有利于保险机构高效评估保险标的和投保人的风险暴露状况,实现科学的差异化定价,激发保险市场的理性竞争活力和良性发展潜力。

建立保险行业咨询投诉服务平台。通过网站及时披露收到的问题内容、处理主体、处理结果和办结时间,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曝光保险消费典型案例,发布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和问题,增强消费者的契约精神和依法维权意识。

提升保险监管效能

加速市场优胜劣汰

严格分类监管。重点做好六项工作:一是分类监管的对象应以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为主,逐步将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省级和市级管理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省分支机构纳入。二是明确将保险机构、产品和服务强制信息披露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提高全行业对透明度监管的重视程度。三是采取定期量化考核的方式,动态、科学的评价保险机构服务质量和风险状况,将其作为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四是分类监管措施应当旗帜鲜明地体现监管的导向性,具有很强的震慑性。五是分类评价结果要广泛运用于日常监管,突出服务市场、扶优限劣的监管目标。六是分类结果和后续监管措施要及时、广泛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加大现场查处。重视基层专职稽查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专业性强、系统性强、持续性强和前瞻性强的教育培训,提高现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利用分类监管结果和信访投诉情况,有的放矢的筛选确定检查对象,提高现场查处的针对性和导向性;实施简易处罚程序,快速惩戒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提升行政处罚的及时性;针对制售假保单、非法集资或吸储、涉嫌传销、保险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主动向司法机关移交。

强化负责人管理责任。针对兼业代理保险的银行邮政省级和市管理机构,建立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报告制度,逐步向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省市两级管理机构推广;明确将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保险的银行邮政省级和市级机构负责人,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监管重点,着力强化管理责任。

支持改革创新

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正确认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从理论上讲,市场监管与改革创新是相互矛盾、相互统一的关系。改革创新虽然增加了监管难度,但极大促进了监管目标的快速实现。

要恪守保险监管的边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市场现状,基层保险行业的改革创新既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积极作用,更要始终坚持市场化的主导机制。

从基层市场主体来看,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长期的经营战略,能够承担改革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分享改革创新的长期成果和高额收益。所以,基层保险公司应是保险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主体。

保险监管要提高容忍度。基层保险监管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要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勇于担当,允许市场主体大胆试错。保险监管支持改革创新,应坚持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日益多样化和高标准的消费需求。二是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符合金融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未来趋势。三是改革创新的主体已经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和压力测试机制,具备独立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能够预防风险跨公司、跨行业、跨区域传递。四是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作者单位:唐山保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