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新国十条”明确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支持政策,是继2006年“国十条”之后对发展保险业的又一次重大部署。“新国十条”立意深远、思路清晰、内容丰富、措施有力,为保险业在更高层面、更广领域上发展开创了新的战略机遇期。
对保险业功能作用全新定位
在“国十条”将保险定位于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新国十条”将保险业提升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并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体制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三项新定位。全新的功能定位既是对保险业不可替代重要作用的肯定,也是赋予保险业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诚然,任何行业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但对于以服务社会为立身之基的商业主体来说,如果不能恰当处理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新国十条”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保险业的功能作用进行了全新定位,这对保险业来说是最大的政策红利。然而,要贯彻好、践行好、落实好这一定位,就必须改变过于关注自身利益的思维定势,“跳出保险看保险”,树立起应有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乘势而上,顺势而为,自觉将自身发展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中。如此,保险业未来的发达、强盛之路将越走越宽广。
为未来保险业发展创设巨大空间
“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中的量化目标。大致估算,今后6年保费年均复合增长率应达15%以上。鉴于近年保险业增速大多徘徊在10%左右,静态地看,实现这一目标会有困难。但从“新国十条”给保险业创设的巨大空间看,达成目标其实并无悬念。
近年来,保险产品创新日趋活跃,但服务领域并未有大的拓展,行业发展仍主要靠在少数险种保费收入上的量的扩张。“新国十条”将保险业应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服务归为五类,并为保险业开辟了许多可以大有作为的新领域。
例如,鼓励开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失独老人保障、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农村普惠保险业务、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等新业务;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责任保险并探索开展强制责任险试点;支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和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等。不难想象,这些新领域带给保险业的,将不仅有渐进式的量的增长,更会有裂变式的质的飞跃。
数百年保险发展史告诉我们,因新风险不断滋生而引发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持续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源动力。“新国十条”大大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保险业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紧贴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通过提供更多更新更优的产品和服务,迎来保险业发展一个又一个新的春天。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新思维
“新国十条”从政府、行业、监管三个角度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原则和举措,处处体现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维。
在政府角度,提出既要“有所作为”,即对社会公益性、民生重要性、经济支持性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政策推动、扶持和引导;也要“无为而治”,即对商业化保险业务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对保险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差别引导的崭新思路,不仅让社会公益性、民生重要性、经济支持性的保险业务体会到了“温暖”,也让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倍感“轻松”。保险业将因之“多路并进”,迎来各种性质业务全面发展的新时代。
在行业角度,对保险业自身应做的事提出了系统性要求,包括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理念和技术,加强创新,促进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等。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最终仍依赖于行业自身的本源成长和内生发展。由于这一原因,“新国十条”把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放在了突出位置。保险业应充分认识到所肩负责任的重大,以建设具有先进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为己任,加快改革创新和对内对外开放步伐,扎实练好内功,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殷切期望。
在监管角度,提出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肩负着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双重职责。然而,在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博弈不断升级的今天,要履行好双重职责,关键不在于监管工作的频度和强度,而在于监管体系的优化和能力的提升。抓住了体系的完善和能力的提升,就抓住了监管效率和效果的改进。
方向决定未来,境界预示前途。随着“新国十条”的贯彻落实,内蕴的巨大政策红利将逐步释放,保险业将因之迎来新的战略机遇期。然而,正如“新国十条”所力倡,保险业只有调整好航向,真正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将行业发展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履行好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方能在社会上赢得地位和尊重。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