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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案  大货车司机有没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05 12:46:2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浙大副校长车祸致死”案的事故责任认定,日前终于有了结果。杭州交警部门称,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作为轿车车险承保公司的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已展开定损理赔工作,初步估计仅车损险需支付赔款17万元左右。据杭州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介绍,吴平于2007年购买了奥迪车并投保了车损险(保额35万元)、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座位险等,相关定损理赔手续正在办理中。

6月2日清晨6点06分左右,吴平驾驶的小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西线三墩主线出口处,突然强行拐弯、并线与安徽牌照的大货车相撞。这起事故导致吴平身亡,大货车司机汪国财受伤。

这起车祸恰被高速上的监控录像拍下,并在网上疯传。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轿车司机应负全责。于是,当时隔三个月,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网友给予了一片嘘声。大货车司机受到普遍同情,因为他也是轿车司机违章的受害者,受损失的程度也不小。

交警调查认为,吴平的违法行为是: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是: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核载27.7吨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34%。

事故鉴定报告认为,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均会加重事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警的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大货车到底该不该承担一定责任?请看下正方反方的观点。

正方:主次责任划分没问题

刘辉(北京燕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改变车道,撞向在另一车道正常行驶的大货,小轿车应为全责,但鉴于大货制动存在问题且超载,应减轻小轿车一方责任,所以交警关于主次责任划分没问题。但是,小轿车突然转向的原因是什么?鉴于轿车司机浙大副校长已经身故,所以以上也只是预判。

@李阳(网友):大货车有责是肯定的,制动系统不合格和超载是会加重事故后果。货车只能纠缠责任比例。除非能证明小车司机死亡的结果在大货车一切都正常的情况下也死定了。不能证明,在民事上会适当倾斜于受伤害大的一方。

反方:小轿车负全责,大货车无责

@黄山(网友):车辆行驶,路权是判定责任的第一要素。就本案,货车即使空载,事故依然会发生,只是轻重程度可能不一样。这就如同一个限号的车辆,上路后,被其他车辆追尾,限号车司机只应被交警以违反限行规定处理,而不会在事故中付任何责任。如果追尾车司机纠缠说,“你不违反限号规定上路,我怎么能撞找你的车?”这就扯远了。所以,本案交警可以按照超载处理货车司机,但是不可以判定货车司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

杜亮(中国保险报副总编)

相对于给答案,我们媒体人更喜欢提出问题。对于一个案子的处理或判决,大家经常会问一个问题,法理上判的是否合适?法理法理,既要依法也要在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和理可能不完全一致,但是一般不应差的太大。和理差的太大,法可能有问题。因为法本身源于理。中国古代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理。

就这个案子说,交警处理结论很值得商榷。

我的基本观点,责任划分和事故严重程度不应有必然联系;和驾什么车也没必然联系。如果副校长撞的也是小轿车,损害可能没那么大,是不是副校长就可以负全责、不用向对方车分担责任了呢?道理上讲不通。

杭州交警判大货司机负次责依据两条,其中一个是制动不合标准。这点我觉得跟事故发生没什么关系。因为制动不好不是导致事故更严重的原因。甚至如果当时大货司机不踩刹车,不急打方向盘,货车就不会翻,副校长就不会死。顶多把小车撞翻几个跟头吧。至于超载,需要问责的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啥让它上路?这个问号,也该是死者家属索赔的方向。同样不能作为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

当然,我觉得假如当时大货超速,承担一些次要责任是应该的。因为超速无疑会加重事故后果。

总之,判案要依法,也要讲理。现在网上观点大部分认为大货司机无责,这是从朴素的讲理角度出发的,也是杭州交警部门需要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