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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承保:中介代理创新的一条路径(下)

发布时间:2014-09-03 12:56:09    作者:陈松林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前文:授权承保:中介代理创新的一条路径(上)

授权承保代理审批中一个很重要的附加审核条件就是针对金融犯罪的管理程序,包括反洗钱、国际制裁及反贿赂等。这些管理程序至少要包括员工培训、档案保存、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以及制裁名单核实等流程。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对承保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管理和业务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代理机构的问题,直至撤销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并终止代理关系。

授权承保代理的四种级别

授权协议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签订的授予其订立保险合同权限的约束文件。授权承保协议规定了承保代理的全部责任,包括签署保险文件、收取保费和确认赔款的权限。基于自身的专业能力,承保代理可以与保险公司商定承保权限的范围。随着承保代理经验的增加以及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的深入,上述权限可以逐步增加。承保代理的授权分为以下四种级别:

1.全面授权代理:承保代理被赋予包括确定费率在内的全部权限,或者是在最低费率之上调高费率的主动权。

2.事先确定费率权限:承保代理在事先确定的费率表或费率区间内自由裁定,可以在约定的参数范围内决定最低承保条件,例如在标准保费的一定比例内确定条件。

3.无自由裁量权限:承保代理仅在约定的综合费率表内行使权限,不得自由计算或调整费率。

4.逐笔审批:在这种情形下,承保代理在出单前必须逐笔向保险公司的首席承保人报批每一笔业务。

在这种中介业务模式下,保险公司对承保代理机构的理赔业务授权无疑是一个特殊的亮点。出于对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保险公司声誉的保护,代理机构无权独立做出拒赔的决定,当出现与保险责任有冲突的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处理,这无疑对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是有利的。

险企须全面管控授权承保代理风险

授权承保代理模式的风险管控建立在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制度化的专业审计基础之上。以劳合社为例,对承保代理有一系列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的初衷是要求保险人确保得到授权的代理机构是财务稳定和管理健全的。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并提升了劳合社在当地市场的声誉。因此,劳合社必须确保被批准的承保代理有足够的从业经验、合格的公司治理、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充足的资本和财务实力以及良好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保险公司的审批前尽职调查和劳合社审核程序囊括了上述全部资质条件,甚至更多。其中承保代理审批中一个很重要的附加审核条件就是针对金融犯罪的管理程序,包括反洗钱、国际制裁及反贿赂等。这些管理程序至少要包括员工培训、档案保存、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以及制裁名单核实等流程。

根据授权协议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对承保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管理和业务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代理机构的问题,直至撤销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并终止代理关系。同样以劳合社为例,在保险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签署的代理协议之上,劳合社总体对授权承保的监管框架制定了明确的审计要求及流程。

接受明确的法律管辖及行为监管

由于在某个国家保险市场的销售网络中,承保代理往往承担多种职能,对其有效监管是比较复杂的。另外,保险公司会向不同国家的机构给予承保授权,每个国家的法律及监管要求都有所区别。保险监管者通常将保险中介分成不同的类别,各类别间相对独立,从而有助于实施监管。但在有些市场,如英国的劳合社,监管者不对保险中介进行类别区分,而是针对中介机构的不同交易行为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为承保代理模式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环境。

承保代理首先必须是当地注册的合法保险中介。以英国为例,承保代理必须遵守有关保险中介的所有监管规定,包括2002年颁布的金融咨询及中介服务法案。保险代理必须公示其业务范围,以便消费者清楚知道其能够或被禁止提供的服务,以及承保代理是代表哪方的利益。例如在香港,只要履行必要的公示义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均可以被授予承保权限。在南非,《短期保险法》第70章第6款对承保代理协议有特殊的监管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承保代理协议的格式和作用进行了严格规定。

针对授权承保模式可能产生的承保代理自身利益冲突的问题,各地的监管者均通过法规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风险,并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承保授权范围和程度不同,利益冲突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承保代理是否有权处理和支付赔款)。管理利益冲突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标准化程序,每个国家管理和降低利益冲突风险的手段和措施也不尽相同。以英国为例,保险经纪人可以担任承保代理的职能,但法律规定这类经纪人必须清楚地向各方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承保代理机构内部必须制定管理利益冲突的制度。在美国,保险经纪人也可以担任承保代理并且根据法律公开这类代理业务的收入所得。小部分州政府还要求承保代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利益冲突的制度流程。香港的监管者将承保代理职能公开并将制定内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做法认可为良好的商业实践加以鼓励。与美国的做法近似,香港于2013年4月开始要求保险经纪人就其从保险公司以手续费名义收取的报酬向其客户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劳合社受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的双重监管。英国的监管当局要求劳合社监督和管控其市场中发生的授权承保行为及交易。据此,劳合社制定了监管制度的标准框架,市场内的承保机构必须遵照执行。根据该制度框架,授权机构必须对代理机构履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对授权承保协议实施预防性管理,包括上面提及的对职能、报酬的告知义务、内部冲突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助于管理授权承保的各种措施。在劳合社市场内部,对授权承保的监管并不止于一次性的事前审批流程。授权机构需要与承保代理保持连续的沟通以确保其符合授权的各项要求。必须强调的是,承保代理不仅要符合劳合社的各项要求,还必须时刻遵守当地的各项监管规定。承保代理违反当地监管规定的行为也将损害到劳合社的品牌声誉,进而对劳合社于当地监管者的市场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作者系劳合社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