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的制度安排,表现看来差异较大,但背后的制度背景和制度逻辑有相似之处,值得我国借鉴。
发达国家健康险税优的启示
从商业健康保险税优力度来看,在商业医疗保险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下,个人承担更多的医疗保障责任,因此,这两个模式下国家给予的税优力度普遍较大。比如,美国对企业为员工承担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不设税优上限,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力度也比较大。而在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下,由于国家已经提供保障程度较高的保障,因此,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力度相对较小。福利经济学认为,转移购买力是使分配向有利于穷人方向变化的最重要办法,而且可以视为典型的方法[1]。同样额度的医疗保险, 对低收入人群实现了是“雪中送炭”,对富裕人群仅是“锦上添花”,由此产生的边际效用更高,从而实现了社会总效用的增加。澳大利亚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下提供税优政策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考虑通过税优杠杆将富裕人群分流到私立医疗机构就医,但个人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这一方面能满足富裕人群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在减轻公立医疗机构负担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通过替代效应释放一部分政府财政,把这笔钱投入低收入人群,从而将近乎免费的公立医疗资源更多倾斜中低收入人群。
从商业健康保险税优覆盖范围和方式来看,覆盖范围一般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及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对于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一般采用税前列支的方式。同时一般设置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缴费上限;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主要是采取税前列支的方式,也有采取直接将保费优惠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做法。同时,也普遍设置了税前扣减额度或保费折扣比例。
从商业健康保险税优实施方式来看,一般实现普惠制,即对税优对象没有实行差别政策,所有公民享受同样的税优。但澳大利亚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的改革,逐步减少对高收入人群的税优比例,避免其享受较多的税优,值得关注。
对完善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的建议
(一)从促进市场发展和鼓励购买的角度
一是建议研究制定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我国对于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目前还是个空白,建议国家研究制定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以进一步提高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建议提高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列支比例。税优政策对企业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险的决策具有很大影响,是重要推动力,因此,建议进一步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列支比例(目前为5%),另外,目前各地在税优政策执行过程中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理解不同,有些地方税优政策仅包括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方还涵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医疗基金类业务等,建议进一步明确税优政策中“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及险种范围。
(二)从降低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成本的角度
一是建议减免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管费。健康保险是保险业发挥保障功能的核心业务领域,建议比照大病保险业务,减免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管费。二是建议对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的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目前,各类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管理费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需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给原来就相对紧张的管理费增加了业务支出。而且,管理费收入原来就来自财政收入,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税收收入也进入财政,建议免征。三是建议对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只对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对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险产品则要征收,建议免征该部分产品的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则相应改为免征增值税)。四是建议减免大病保险的保险保障基金(目前为0.8%),促进该业务“保本微利”的实现。
(三)税优额度和实现方式建议
一是建议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税前列支优惠政策上调至10%左右。二是建议对个人投保健康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一定额度内(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474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2,706元,按两者年平均工资平均并按5%计算,建议全国统一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的限额)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可以避免高收入者享受较多的税优,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的上涨适时提高税优标准。同时,在国外,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考虑到我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并正在向综合税制迈进,因此,建议时机成熟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险税前列支政策。三是建议将享受税优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限定为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险种,以真正体现这些产品对广大居民的健康保障功能。四是短期内投保人可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票到税务机构申请抵扣税款或退税,长期来看,建议建立健康险税优行业平台,对于购买符合税优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该平台与政府税务平台对接,通过电子数据传送促进税优政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