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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美国商业健康险的税优模式

发布时间:2014-08-13 10:17:48    作者:冯鹏程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下的税优政策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一般通过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形成医保基金,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和服务。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德国《社会保险法典》确立了以“法定医保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体系。2009年开始,所有人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对于经济困难人群,由政府资助参保。参保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不需缴纳保险费,也享受医疗待遇。目前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人口约90%。高收入人群(2014年标准为53550欧元)、公职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人口的10%。商业健康保险保障程度高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享受更好的待遇,如可以要求专家诊疗、指定手术医师、住院时享受单间病房等。

2012年,德国共有896万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2300多万人购买了附加健康保险作为法定健康保险的补充,保费收入约346亿欧元(1欧元约8.6人民币元),占德国总保费收入的19.6% 。按照法律规定,健康险必须与寿险、财险分业经营。共有48家商业健康保险公司(25 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23 家为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德国市场上,健康险产品主要可以分为全面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附加险以及特殊险种四大类。2012年,全面健康保险保费收入258.6亿欧元,占健康险总保费的72.6%。

在德国,企业为雇员支付的法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强制的长期护理保险作为雇员收入的一部分,被看做是公司的经营费用,无须缴税。其免税额度为法定健康保险以及法定长期护理保险的义务的上限。雇员/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超过法定健康保险的部分在一定额度内享受免税政策(额度为雇员1900欧元,个人2800欧元)。

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下的税优政策

美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也不例外。美国只对老年人、残疾人、穷人、军人等提供公共保险计划,其他人的医疗保障由市场解决。2012年,美国63.9%的人口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政府提供的保障计划覆盖人口的32.6%,其中,针对老人的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占15.7%、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占16.4%、军人保险占4.4%。另有15.4%的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

1.团体健康险的税优政策

1942 年,美国《战时稳定法案》规定:在战时物价和工资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通过提供健康保障福利项目来留住和吸引员工。1943 年《行政税收法庭规则》特别声明,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不用纳税,从而强化了商业健康保险和就业之间的联系。1954 年,美国《税收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团体健康保险税优政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费可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员工个人承担的保费也实行税前列支,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和员工的税优都没有额度限制。健康险税优政策撬动了美国团体健康险业务的发展,1952年,美国只有63%员工享受健康保险保障,而在《税收法》实施三年后的1957年,拥有健康保险保障的美国员工比例提高至76%。

2.高自付额的团体健康保险配套的税优政策

2004年,美国开展健康储蓄账户和高自付额的保险计划,计划参加者必须投保一项符合规定的高自付额保险计划,满足免赔额限制(2014年个人免赔额不低于1250美元,家庭累计免赔额不低于2500美元)。同时,对年度最高医疗费用负担设定上限(2014年个人负担金额不超过6350美元,家庭负担金额不超过12700美元)。超过费用部分,由保险公司100%赔付。

健康储蓄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加者及家庭成员的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包含免赔额、共同支付费用及政策允许的医疗支出(如牙科、眼科、护理和医疗机构治疗的自付费用;药品费用;眼镜;助听器;就诊而产生的路途费用等,但不包括健康保险保费),若用于其他用途,需要补缴税款和20%的罚款。当年未使用的金额可滚存至以后使用。健康储蓄账户的结余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渠道,投资收益也享受税优政策。健康储蓄账户所有者年满65岁或之前残疾,可将未使用完的资金(含投资收益)取出。

3.自由职业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

1986 年,《税收改革法案》规定,对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保费的25%实行税前列支。之后,该比例不断提高,2007 年之后,自由职业者为自己及家人(包括配偶和27岁以下的子女)购买健康保险和符合要求的长期护理保险缴纳的保费均可免税,但以税前收入为最高限额。如果自由职业者加入了团体健康保险(比如,该计划由自由职业者配偶所在的企业提供),那么就不能享受保费的免税优惠。

4.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

对于个人自己购买的健康保险保费,当年度保费支出加上其他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内科医生、外科医生、牙医和其他医师提供的诊断、治疗、疾病预防、肢体功能恢复等费用;就诊过程产生的路费;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超过个人调整后总收入的7.5%的金额,个人每年纳税时,可将这部分金额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