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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风声水起 风险防范不可忽视

发布时间:2014-08-12 12:05:19    作者:顾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 互联网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的保险大国强国,也必将是互联网保险的大国强国。

■ 时至今日,切实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才是对其真诚的扶持与呵护,才能促其持续健康成长,为老百姓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顾伟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据统计, 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76家,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318亿元,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尚不到3%,与发达国家如美国的30%相差还很远。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作为传统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其快速发展中也蕴含着不可小觑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五大风险点

一是信息技术与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对网络、信息系统和数据的依赖程度很高,面临特殊的信息安全风险,包括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运行风险、互联网安全风险、计算机病毒风险等。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带来的运行风险,是由于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的不完善,如存在设计缺陷、兼容问题等引起的系统故障,有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巨大损失;计算机病毒可能改变或破坏在线业务数据,给保险公司和客户带来很大威胁;网络保险系统虽然有多重安全设计,但仍然易受到数字攻击,随着黑客技术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及客户的信息及服务程序面临着被修改、删除或盗取等非法操作风险。

二是产品研发与定价风险。专门针对互联网设计的保险产品,定位为“服务互联网,专注互联网”,然而互联网领域的风险在表现形式、损害计量上与传统风险有较大区别,由于缺乏历史精算数据,针对这些风险的保险产品,在开发和精算定价上难度较大。而由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财型产品,基本保障型产品比较缺乏,这些理财型产品大都期限较短,一旦遭遇集中退保或到期给付,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流动性压力。

三是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环境下,保险人核实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较为困难,投保人有可能利用这一缺陷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保险欺诈。同时,网销承保程序简易化,承保理赔信息分散化,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是互联网保险特有的衍生风险。互联网保险的主流客户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济损失承受力有限,心理防线较脆弱,一旦感觉遭受损失,恐慌情绪和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时间内急剧放大,在互联网上快速传播扩散,对保险稳定形成冲击。另外,由于互联网保险突破了销售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在网络集中营销和分布落地服务的结合上,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五是法律缺失风险。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条款,但在网络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等方面,仍滞后于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

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风险

互联网保险一路狂飙猛进,却难以让人高枕无忧。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险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构建及时有效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时至今日,切实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才是对其真诚的扶持与呵护,才能促其持续健康成长,为老百姓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保险消费者承保理赔信息征集工作立法;完善保险网销监管制度,明确销售区域、投保流程、风险控制、落地服务、业务宣传等要求;加快出台网络保险反欺诈指引;建立统一的风险警戒线标准、关键指标和考评体系,督促保险公司完善网络保险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统一监管标准。对于从线下搬到线上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线下传统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确保监管的一致性。

三是促进监管协作。保险监管部门应与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及工商、财税管理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明确互联网保险经营范围和业务结构,确保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协调公安执法部门设立专兼职执法队伍,协助处理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促进国际间网络保险监管合作,不断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共同维护国际金融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定。

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特点,提升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风险意识;完善投诉渠道,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的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突出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主要包括单独或合资经营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以及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传统保险公司,是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的首要防线。

一是推出针对性的产品。网络保险较传统渠道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应制定网络保险专属产品审批制度,允许网络保险产品的价格低于传统渠道,让利消费者。

二是加强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强化网络安全。在设计信息技术平台时,注重突出健全的安全访问机制、完善的数据备份机制和迅速的灾难恢复机制,采用规范、安全、高效的网络销售资金结算方式,确保客户隐私和网络支付安全。强化网络服务功能。搭建集客户投保方案设计、保单验证、理赔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适时推出健康提示、风险管理等高级功能,为客户提供贴心及个性化服务;推动批改(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条龙”保险服务。

三是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通过对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分析,提前甄别欺诈模式,主动防范网络欺诈;强化互联网销售客户信息收集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收集客户信息,将客户身份证件、客户职业等重要信息设置为必录项,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营造有利于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互联网保险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的保险大国强国,也必将是互联网保险的大国强国。要积极通过出台法规、政策扶持、广泛宣导等途径,力求降低经营和监管成本,提高效益和信誉,使互联网保险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一道茁壮成长。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网络保险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认定、电子保险合同法律效力、告知业务履行、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审计、网络保险地域监管等内容。探索制定保单电子签名办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效力;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的实施体系。

二是加紧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基础建设,构建新型统计指标体系,做好数据体系和平台架构的统一规划;整合行业资源,强化风险监测,建立全国统一的保单信息平台,开发用于发现、识别、计量和防治欺诈风险的全国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防范犯罪团伙跨地区作案,以及网销电销跨地区销售引发的新型欺诈风险。

三是普及保险教育宣导。加大保险宣传,利用网络宣传保险信息,推进保险普及,加强风险教育,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加大产品宣传,着重宣传网络保险区别于传统渠道的优势,如交易便利、个性化服务突出等;加大售后服务宣传,广泛宣传网络保险的理赔、续保、退保等服务内容,增加业务进展实时查询功能,方便客户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解除消费者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