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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定保险金额 改进车损险承保方式

——对出台附加车损险“车辆部分损失不计折旧损失特约条款”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4-07-29 11:23:46    作者:康化奇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存在诸多问题

随着汽车质量的提高、道路状况的改善和车主维护保养车辆意识的加强,车辆尤其是非营业和私家车辆的使用寿命也在不断延长,很多使用数年甚至上十年的汽车由于保养得当,无论是外观还是性能,都还相当完好。同时,由于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主更换新车的频率也在加快,使得这类车辆大量流入二手车市场。这一情况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个问题,因为保险公司在承保这类车辆时,大多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这样的承保方式,尤其是对二手车采用这种方式承保,极有可能给保险公司日后理赔留下产生纠纷的隐患,而这些纠纷也往往会被社会和媒体曲解并放大,导致保险备受质疑和诟病。

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驾驶一辆奔驰轿车深夜在市区高速行驶,不慎碰撞公路中央护墩,事故造成驾驶人重伤,车辆报废。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是按新车购置价82万元确定的。由于该车已使用7年,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折旧计算车辆损失险保险赔款,每年折旧7.2%,7年折旧50.4%。但该车车主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是旧车,但仍然按新车价格承保车损险,并按新车价格收取了保险费,就应该按新车价格理赔。在协商不成情况下,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爆料到媒体,保险公司招致社会和媒体的口诛笔伐。尽管保险公司陈述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但一审法院仍然判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将了解到该车是车主以极低的价格购买的二手车的情况呈报法院,但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未被二审法院采信。该案最后虽然调解处理,但车主仍然可能拿到比其实际购车价格更高的保险赔款,而且保险公司还被媒体以“高保低赔”闹得沸沸扬扬,焦头烂额。

一位李姓车主投诉到媒体,她在给车龄5年、车辆新车购置价15万元的一款别克车辆续保时,仔细地让保险销售人员给计算了一下车损险报价。李女士拿着一张保险人员手写的计算清单说,如果车辆的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车辆的车损险保费=基本保险费+车损险保险金额×费率=539元+15万元×1.281%=2460.5元。其中,539元为基础保费,1.281%为费率。如果保险金额为10万元,该车辆的保费=539元+10万元×1.281%=1820元。两者相差了640.5元。她说,之前一直不知道保险费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前几年都是按照15万元的新车价投保的,而现在车已经使用了几年,车价肯定是贬值了。“如果保险公司将旧车卖新车的保险,那岂不是让我冤枉多掏了640.5元?”她反问,“即使我投保的是15万元,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那么多出来的5万元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其实保险公司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麻烦事,车损险或自燃险、盗抢险承保时,保险金额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发生车辆报废全损或全车盗抢事故,保险公司如果根据条款规定按实际价值理赔,就很可能陷入纠纷和官司,尤其是二手车发生这类保险事故,如果没有获得车主实际购车价格或车主故意行为的确凿证据,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基本没有赢得官司的可能。事实上,由于专业知识和理解差异等原因,尽管有保险条款甚至有保险法,但保险公司哑巴吃黄连、赔了夫人又折兵又何止这一类案例。

按照保险原理和规定,站在保险公司角度,以上案例保险公司的这种理赔方式并没有错,车主和媒体的理解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车辆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和保险损失的保险合同。上面第一个例子,尽管车主或被保险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了82万元的车损险,但已经使用7年的汽车实际价值只有4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能赔偿40万元。如果旧车全损报废或被盗,保险公司可以按新车价值或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价格理赔,那无疑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

媒体、车主或投保人,他们只看到事情的一个方面,片面地理解所谓车主怎样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怎样理赔的所谓“对等原则”。他们没有看到,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车辆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必须按新车标准进行维修和赔偿的,更不会去想,同时也很难理解,如果保险公司不按新车购置价,而是按车辆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需要维修、更换车辆零部件时,保险公司无论是按保险条款还是所谓“对等原则”,就只能给车主更换一个旧的汽车零部件,或者按车辆实际价值和新车购置价比例赔偿部分车辆维修费用。也就是说,李女士的别克车如果按10万元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事故产生5万元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偿5万元×10/15=3.33万元。

当然,媒体也好,车主或被保险人也好,他们都不是保险专家,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作为一个外行或普通人,他们不可能去学习了解什么是定值保险,什么是不定值保险,也很难弄清楚诸如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实际价值等保险术语的真正含义和其中区别。只要不是故意行为,或者保险公司提供不了其故意行为的证据,法院是有可能难以认定或判决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由于车辆的保险金额超出车辆的实际价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非握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恶意投保或故意行为的证据,比如车主从二手车市场购买的低价车辆又主动到保险公司按高价投保,而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站在第三方角度公正地讲,保险公司怎么承保,就应该怎么理赔,就是说哪怕我的车是10万块钱在二手车市场买的,保险公司按82万元承保了,只要没有拒赔的证据,就应该按82万元来计算赔款。

保险条款的设计需改进

客户很难短时间内透彻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事实上很多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代办或指导投保人投保的,承保纠缠不清,理赔纠纷不断,不仅严重影响客户关系,使大众失去对保险的信任,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还给一些不法之徒可以钻营的空子,使保险公司时时陷入被动的局面。这一问题和漏洞的长期存在,实际上与保险条款的设计不完善和行业的不规范经营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是行业无序激烈竞争。一些保险公司粗放经营,为了提高保险费收入,不论客户车辆新旧,不验车就按新车购置价或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这就给理赔留下后患。这些承保过程中出现的乱象不仅影响保险公司声誉,而且为质疑“高保低赔”落下口实。

其次是保险业务员素质不高。有的业务员本身对条款内容一知半解,更缺乏与客户的沟通,为求得承揽更多的业务,甚至误导消费者,给对保险知识更加陌生的车主和被保险人造成较多的误解,不仅引发广大车主的不满,也成为日后理赔纠纷的隐患。

第三就是一些保险公司过分惜赔。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按新车标准承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也就应该按新车标准确定损失并理赔。但为了降低赔付率,保险车辆发生损失后,一些保险公司往往一方面将车辆指定到维修价格低、修理质量也不高的修理厂进行事故维修,另一方面,确定维修方案时,对可换可修的受损部件,也是能修则修,尽量不予更换。而即便是保险公司同意更换一些受损的车辆零部件,由于定价较低,大多数社会修理厂更换的都是质量低劣的“副厂件”。过分惜赔会给车主造成足额投保与不足额投保保险理赔都一样的感觉,失去对足额投保的兴趣,降低对保险的信任。

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确定保险费和保险理赔的最重要、最直接依据,在社会的误解和一片声讨声中,保险公司在确定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问题上似乎遇到瓶颈,如何科学确定保险金额,涉及防范道德风险、保险费收入和客户满意度等一系列问题,保险公司怎样才能有效解决这一棘手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厘定车辆实际价值,同时设计并出台车损险附加“车辆部分损失不计折旧损失特约条款”是杜绝风险解决矛盾的科学选择。

(一)保险行业内部首先必须统一新车购置价标准

过去保险公司新车购置价五花八门,同一种车型价格相距甚远,这是车险市场混乱、理赔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确定保险费收取和理赔的重要依据,没有新车购置价就无法确定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一般可以按照4S店标准价格确定,所有品牌4S店标准价格是生产厂家规定,全国一致的。一般来说,标准价格很少调整,厂家对车辆标准价格调整一般是通过车辆改型升级进行的。目前各家4S店的新车销售这块利润空间很低,实际销售价格因竞争、库存和资金压力会有一定的波动,很多低于标准价格销售的新车,4S店实际是亏损销售。所以新车购置价格按厂家标准价格确定基本是合理的。保险监管机构应适时收集制订统一的新车购置价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科学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

我们现行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没有一个相对科学、完善的评估标准。统一新车购置价,科学确定保险金额,既是为了方便准确计算保险费用,又可以控制风险。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目前有三种方式,一是按新车购置价(包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确定车损保险金额;二是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车损保险金额,也就是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车辆使用折旧金额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三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车辆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险费和理赔金额的多少,由于保险金额确定方式较多,使得保险市场保险金额的确定极不规范,而保险金额确定的不规范是直接导致被误解、被质疑,并引发理赔纠纷的最重要原因。

在二手车市场上,车辆价值贬值尤为快,所以,为统一标准,规避风险,次新车就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但目前保险公司单纯按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折旧标准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汽车的新旧程度和折旧方式与车辆的行驶里程、使用保养和是否有事故发生等都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使用年限及最高行驶里程进行了修改调整,根据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取消或延长使用年限限制,行驶里程上线也大大提高,这对保险行业来说,是规范、统一车辆折旧标准的好时机。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具体情况,结合不同使用性质车辆的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并考虑是否发生过事故等因素,制订统一的车辆折旧和二手车评估标准,实施对车辆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既能起到规范市场和避免道德风险的作用,又是避免不断被误解、被质疑的最佳方法。

(三)制订并出台车损险附加“车辆部分损失不计折旧损失特约条款”

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承保,担心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按实际价值承保,不仅会相应减少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入,而且发生事故赔偿不足又会引起客户意见,毕竟有道德风险的客户还是少数。保险公司在科学确定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同时,还要考虑与理赔和客户关系的处理,这似乎是非常为难的。其实解决这一矛盾可以参照车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思路和模式,增设车损险附加“机动车辆部分损失不计折旧率特约条款”,在全面实行统一、标准的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承保机动车辆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对风险较低的车辆承保此条款,从而掌握承保和理赔主动权。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当然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而承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对投保了车损险附加“机动车辆部分损失不计折旧率特约条款”的车辆,实现按实际修理费用全额赔偿,从而彻底解决按实际价值承保,被保险人或车主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保险理赔不足的棘手问题。

其实很多车主都跟李小姐一样,希望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发生车辆全损事故按实际价值赔偿,但发生部分损失时又不愿意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和新车购置价比例理赔,希望能按事故定损确定维修费用得到足额保险赔款。统一新车购置价,科学确定车辆折旧及二手车评估标准,全面实施按车辆实际价值承保车险,同时有选择地承保车险附加“机动车辆部分损失不计折旧损失条款”,既可以达到控制风险,防范故意行为的目的,同时又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不仅提高客户满意度,还能抵销因全面实施按实际价值承保给保险公司带来保费减少的损失。该方法对车主和被保险人来说,简单通俗易于接受,无疑是目前保险公司控制承保风险,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不减少保费收入的最有效、最科学的方法。

(作者单位:湘潭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