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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33条”的历史性进步

发布时间:2014-07-14 10:09:58    作者:杜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领域最重要的一份国务院文件。《意见》提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政府市场监管改革目标。而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针对各类主体的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负面清单”,在中国还不是一个熟词。它来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一国在外资准入管理方式上,凡是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其他特殊的管理措施均须以清单方式列明。说通俗一点,就是要让外商“明白投资”。中国以前搞的是审批制、核准制,虽然有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批不批,核不核,尺度完全在政府部门把握,常把老外搞懵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去年首先在上海自贸区落地,与之配套的实施还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中国很多事情的进步往往是开放倒逼改革。给了外商国民待遇,政府就不得不再度直面国内民企的抱怨:都是内资,为何享受不到与国企一样的国民待遇。这里不妨追溯一下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以及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民间投资36条”),它们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两份文件中提及最多的词,一个是“允许(进入)”、一个是“鼓励(进入)”,看似开了口子,给了机会,却大多难落实处。以至于民企多有“玻璃门”“弹簧门”的抱怨。

上海自贸区试水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改革顶层设计中引入“负面清单”概念:“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外商投资管理“移植”到各类市场主体。最近发布的这份国务院《意见》,我称之为“公平竞争33条”,更是明确“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就突破了以往两个36条“允许”“鼓励”、体现政府对市场强烈干预的传统思路,把着眼点更多落在政府自身,落在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如何扮演好“促进公平竞争”角色上。

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个关系说起来简单,但实践中却长期没摆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活力在不断增强,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政府转变职能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问题依然突出: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权限过大,对市场的干预过多、过深,存在大量“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过于强势的政府影响到市场活力的充分发挥,影响到了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其中,“准入歧视”就是累受诟病的一条。

毫无疑问,深化经济改革,重点和难点在于管住政府这只手。“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公平竞争33条”中的这一规定,从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和法理的角度,清晰地廓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和边界。

边界清,则权利明。权利明,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有了根本保证。在这个层面上看,“公平竞争33条”,将带来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一次真正变革,使中国经济向市场化、政府行为向法治化迈出坚实的一步。

恺撒的归恺撒。市场有市场的功能,政府有政府的功能。他们的作用不可相互替代。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但是市场主体不能无序竞争,不能损害行业利益,更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政府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这也是十八届全会《决定》所说“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题中之意。

“公平竞争33条”对政府该做什么描述得非常清楚,包括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夯实监管信用基础、改进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完善监管执法保障等监管职能,列示了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从中反映出政府市场监管改革总体思路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与保监会近几年提出的“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改革方向完全契合。接下来,“负面清单管理”由外及内的全面推行,相信将会成为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深化监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作者为《中国保险报》副总编)


“公平竞争33条”的历史性进步

近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领域最重要的一份国务院文件。《意见》提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政府市场监管改革目标。而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针对各类主体的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负面清单”,在中国还不是一个熟词。它来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一国在外资准入管理方式上,凡是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其他特殊的管理措施均须以清单方式列明。说通俗一点,就是要让外商“明白投资”。中国以前搞的是审批制、核准制,虽然有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批不批,核不核,尺度完全在政府部门把握,常把老外搞懵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去年首先在上海自贸区落地,与之配套的实施还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中国很多事情的进步往往是开放倒逼改革。给了外商国民待遇,政府就不得不再度直面国内民企的抱怨:都是内资,为何享受不到与国企一样的国民待遇。这里不妨追溯一下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以及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民间投资36条”),它们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两份文件中提及最多的词,一个是“允许(进入)”、一个是“鼓励(进入)”,看似开了口子,给了机会,却大多难落实处。以至于民企多有“玻璃门”“弹簧门”的抱怨。

上海自贸区试水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改革顶层设计中引入“负面清单”概念:“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外商投资管理“移植”到各类市场主体。最近发布的这份国务院《意见》,我称之为“公平竞争33条”,更是明确“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就突破了以往两个36条“允许”“鼓励”、体现政府对市场强烈干预的传统思路,把着眼点更多落在政府自身,落在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如何扮演好“促进公平竞争”角色上。

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个关系说起来简单,但实践中却长期没摆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活力在不断增强,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政府转变职能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问题依然突出: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权限过大,对市场的干预过多、过深,存在大量“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过于强势的政府影响到市场活力的充分发挥,影响到了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其中,“准入歧视”就是累受诟病的一条。

毫无疑问,深化经济改革,重点和难点在于管住政府这只手。“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公平竞争33条”中的这一规定,从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和法理的角度,清晰地廓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和边界。

边界清,则权利明。权利明,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有了根本保证。在这个层面上看,“公平竞争33条”,将带来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一次真正变革,使中国经济向市场化、政府行为向法治化迈出坚实的一步。

恺撒的归恺撒。市场有市场的功能,政府有政府的功能。他们的作用不可相互替代。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但是市场主体不能无序竞争,不能损害行业利益,更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政府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这也是十八届全会《决定》所说“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题中之意。

“公平竞争33条”对政府该做什么描述得非常清楚,包括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夯实监管信用基础、改进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完善监管执法保障等监管职能,列示了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从中反映出政府市场监管改革总体思路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与保监会近几年提出的“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改革方向完全契合。接下来,“负面清单管理”由外及内的全面推行,相信将会成为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深化监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作者为《中国保险报》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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