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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准公共产品”如何做好

发布时间:2014-07-01 10:24:50    作者:王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今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与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情况的联合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别是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也引发了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的讨论。2014年6月9日《中国保险报》策划出版了“迈向农险新时代”的特刊,以全景和多维的视角,透视人们眼中的农业保险,既有深入农险看农险的求实,又有跳出农险看农险的高度,这无疑让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大形势,思考新时期的发展模式和路径选择问题。

要重视存在问题,但更要肯定成绩,切不可因噎废食

自从2007年中央全面启动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业务快速发展,覆盖面和覆盖程度迅速提高,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切实有力的保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五个不到位”:

一是经营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不足,无论是保险服务品种,还是保险保障程度均不能很好地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户经营的需要,仅仅保障部分物化成本是农民反映最多的问题。

二是管理不到位。尽管监管部门一再强调要做到“五公开”和“三到户”,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差距,特别是在农户和地方财政支付存在实际困难的背景下,就容易引发各种违规经营的情况。

三是服务不到位。业务快速发展与服务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保险具有分布广,且风险管理特殊性强;保险事故具有集中和突发特点,理赔的技术复杂,且成本相对高;农户的保险意识相对弱,宣传解释难度大等特点,均要求有较高的服务水平。

四是投入不到位。在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投入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人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同时存在,网点和交通工具均难以满足业务需要,已成为制约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的瓶颈。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基于投入不足的低费用率,却被外界,甚至是行业自身误读。

五是宣传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属于小农经济模式,农民缺乏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对保险的认识不足,导致不接受和“逆选择”现象同时存在,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既非易事,也非一日之功。

在今年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合规问题。从表面看,这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则不难发现问题背后首先是认识问题,认识不到位是所有“不到位”的“根”。其次,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环境和能力与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因此,解决问题要系统诊断,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制度总体值得肯定,但也亟待进一步完善,解决问题是硬道理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在解决市场供给的制度设计上,我国政府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即“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建立了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模式,其核心是通过保费补贴,解决需求和支付能力问题,而农业保险的经营,采用市场运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资源,提高制度效率,确保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本着“支农惠农”原则,利用自身技术和网络优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通过立法和税收等手段协同推进,同时,加强监管,促进经营稳定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基础制度,“财政多级配套+农户缴费”模式,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调动各级财政的积极性,避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广大农户中普及风险意识。但与此同时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转移支付”悖论,正如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黄延信分析的:粮食大县都是工业小县,财政穷县,对拿出钱来补贴农业保险保费是力不从心。农业保险大县大多是靠转移支付维持财政的,“吃饭”尚捉襟见肘,要他们负担一定比例保费的确有点勉为其难。

所以,企业和地方政府只好采用各种“变通”手段,解决配套保费问题,而大多数做法均具有违规色彩,很容易引发“浑水摸鱼”和“趁火打劫”的情况。同时,农户缴费部分也面临同样问题,农户没钱缴费,只好通过各种渠道“集资”,甚至是通过一些“大户”代缴,其后果是赔款往往被各种“理由”截留,农户的利益受到侵害,“到户”要求形同虚设。为此,我国农业保险专家庹国柱教授就提出:虽然财政补贴保费政策很重要,但是,合理的补贴结构更加重要。建议改变简单的配套模式,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和不同阶段,通过动态调整补贴结构,进一步完善补贴制度。对于那些粮食生产大县,可以采用中央全额补贴,或者是中央和省两级补贴的模式。总之,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求真务实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需要市场发挥配置作用,但更要求真务实,稳定和服务是关键

在农业保险领域,需要关注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公共”色彩,因此,不能简单地交给市场;二是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特殊”色彩,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管理。且无论是农业,还是农民均是国计民生的基础,也是社会体系中相对“脆弱”的部分,所以,农业保险需要保险公司长期的“精耕细作”,也需要更多和更加审慎的保护,因此,我们不能简而化之地说“交给市场”,而应当适度强化对农险市场准入的管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均对农业保险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并跃跃欲试。但农业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其是一个需要安下心来,用一份责任心去长期经营的领域,甚至需要用一种对农民的情感去经营的领域。而如果仅仅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仅仅是看到农业保险的“潜力巨大”是做不好农业保险的!因为,经营好农业保险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困难得多,需要更多的是孜孜不倦的付出和无怨无悔的坚守,还有是一份恬淡背后的责任。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今天盲目地一哄而上,势必有明天的不负责任地集体撤退,那么,农业和农民怎么办?庹国柱教授就对我国农业保险采用简单的“市场化”模式,甚至是“轮流坐庄”模式表示了担忧,提出了农业保险应当建立一定的“门槛”管理机制,以规范准入和退出。我们固然要发挥市场的机制,加大农业保险的供给,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但从另一个方面看,也要尊重规律,尊重国情,尊重现状,求真务实地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特别是供给模式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服务能力和稳定经营,对农民负责。在农业保险领域,这两个问题均与规模密切相关,没有一定的规模,服务和稳定均无从谈起。因此,“严进严出”就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市场选择。

创新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应大有作为

农业是一个传统产业,但农业保险却需要创新发展,特别是技术创新。通过创新,能够解决制约发展的各种问题,也包括合规和效率问题;通过创新,能够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成为政府和农民管理农业生产的好帮手。现代保险有一个重要特征是“正外部性”,农业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与正外部性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性,即他们具有一种“相互营养”的可能性。因此,在农业保险的经营过程中,要主动地安排这种正外部性,并将这种正外部性特征与业务模式有机融合,让农业保险成为政府管理农业生产,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升级的重要助手和推手。

例如,人保财险等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通过推广无人机遥感技术,一方面是实现了自身经营管理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为政府的农业生产管理,特别是灾情管理提供了先进技术支撑,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

还有,在发展订单农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龙头企业“代缴保费”和“权益转让”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使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承诺,一旦发生天灾,则免除农户合同责任,且不追回预付款。另一方面也能够解决保险公司的农户缴费难和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问题。另外,近年来行业一直在积极探索指数保险模式,“指数模式”一方面能够破解经营管理效率的瓶颈,拓展服务范围,另一方面也能够较好地解决合规经营问题,还能够简化手续,很好地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应当进一步加大开发和推广的力度。

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这是习总书记对农业保险的殷切期望。但如何把农业保险这件好事办好,当前需要把握好三个关键:一是求真务实地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与时俱进地完善农业保险的体制机制;三是用责任和感情去经营、管理和服务。让农业保险成为行业服务社会的一面旗帜,高高飘扬在希望的田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