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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查公司在保险反欺诈中的作用解析(下)

发布时间:2014-06-26 09:48:48    作者:谢兴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保险调查公司调查权”来源存疑

保险公司就保险事务的调查权来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授权,这种授权通常是通过在投保时的投保单或理赔申请时的理赔申请表上客户的声明与授权部分。然而,就合同关系来说,客户仅授权保险公司来行使调查权,并没有授权保险公司可以将调查的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保险调查公司”。因此,似乎“保险调查公司”的转授权的调查权并不具有合法性。

对于“保险调查公司”的转授权的调查权,在实践中可能带来两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及“保险调查公司”的法律后果:

1.对于“保险调查公司”来说,由于调查权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如果涉嫌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则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或民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理赔环节拒赔,则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除了证据本身的内容真实外,证据取得的方法也需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通过“保险调查公司”调取来的证据面临着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风险。因此,在使用“保险调查公司”也难免投鼠忌器。

“保险调查公司”的长效解决机制

“保险调查公司”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绝大多数调查公司也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收集客户投保及理赔等相关信息,在防范保险欺诈和理赔减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国际上保险反欺诈调查的也会借助第三方调查公司,如何规范“保险调查公司”,使之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成为保险反欺诈的重要力量,是关键所在。

1.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以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以及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与保险反欺诈的正常商事调查行为进行区分。同时在执法层面准确把握好《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的精神,在打击“非法侦探”的同时,保护好合法的保险商事调查活动。

2.做好投保单、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的文字修订,通过客户授权,允许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保险调查公司行使或代为行使保险调查权。

3.加强行业管理,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下属的反欺诈委员会做好第三方“保险调查公司”的管理、培训,实现行业自律。

4.“保险调查公司”同时也应该加强自身内部建设,合法经营,在保险取证过程中避免使用窃听、偷拍、跟踪等违法取证手段。

只有通过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险第三方调查公司才能日益发展壮大,提升行业整体防治保险欺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