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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2014-05-27 09:39:59    作者:彭远汉 杨建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4年4月24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全面推进我国金融改革,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和快速发展。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全面理解,多管齐下,狠抓落实。

提升高度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因此,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完全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关注深度

平时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始终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切实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严禁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注重广度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应严格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加大力度

在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应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办理同业业务,应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