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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道交赔偿案审理标准的实践和思考(下)

发布时间:2014-05-13 10:44:40    作者:雷经升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思考建议

(一)持续改善法制环境。201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较好地解决了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保险经营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各级各地法院的理解认识和裁判标准不尽一致,需要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行业不断加以研究解决,推动法院审理标准的统一。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可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推动《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

(二)坚持多方沟通协调。安徽保监局近两年的实践表明,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坚持多方沟通协调,是寻求破题的关键所在。保险行业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法院的联系,既注重介绍保险行业经营的特点、车险尤其是交强险经营的现状,引导法官正确理解保险原理和保险条款,消除对保险行业的偏见,又注重听取法官对保险业理赔、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针对鉴定市场不规范、非法代理和买卖案件等问题,保险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管理和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保险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保险经营管理。保险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院审理相关指导意见,全面梳理保险经营管理流程,查找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的薄弱点和风险点,对不相适应、不符要求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杜绝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尽量避免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在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后尽快承保,防止引发纠纷。对非医保用药等免责条款在承保环节要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且应当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在诉讼中由于举证不能而导致不利后果。再比如,要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出险后及时查勘现场固定证据,加大人伤案件跟踪和介入力度,避免埋下理赔纠纷的隐患。

(四)提高法律工作能力。领会法律精神,熟练掌握各项法律规定,严格对照法律指导理赔诉讼。如,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或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加强合规管理,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各类风险,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切实发挥法律在保险经营全过程中的保障作用。提高应诉技能,深入研判案情,结合案件审理地法律环境、往期判例等情况确定抗辩重点,并积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强化追偿能力,建立健全追偿管理、实务流程、考核办法等制度,理赔环节提前介入,积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等手段,提高追偿工作效率。

(五)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下,依法承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确实存在纠纷争议的,要本着调解优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种调解资源的优势,构建保险业“大调解”工作格局,真正意义上实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机制,合理分流保险矛盾纠纷。要使非诉调解制度与现代司法制度有机衔接,通过建立司法确认机制提供司法保障,提高调解的确定力、执行力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诉前分流、诉中联调的方式,实现保险纠纷的及时化解,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作者系安徽保监局法制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