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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与保险业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4-22 10:03:24    作者:王向楠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在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2013年密集出台了很多保险业的“利好”政策,这些政策广泛分布于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地震洪水台风保险、农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领域。

如果考虑过去更长的一段时期,不难发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若干重要政策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分析政策对保险业务发展的作用,笔者按照“政策涉及的范围”和“政策出台时相应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这两个标准,将过去几年中对保险业产生了重要影响的一些社会经济政策连同该政策所对应的保险业务线,大致分为四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政策主要针对某项保险业务,而该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迟缓,具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开始试点的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现已立法制度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二类情况是政策主要针对某项保险业务,而该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好,具有代表性的是2004年6月实施的“交强险”,对应于产险市场占比最大的机动车辆险。第三类情况是政策涉及范围超出了保险业,而政策对应的保险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迟缓,具有代表性的是文章开头谈到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可对应于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年金业务。第四类是政策涉及范围超出了保险业,同时政策对应的保险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好,具有代表性的是2009年的“新医改”意见、提早几年开始试点并已经基本覆盖全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2012年8月开展的“大病保险”,这些政策对应的是商业健康险业务。

虽然上述四类情况中的保险业务发展程度不同,但却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相关政策所规范、调整的业务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益性。其中,一些政策在出台之时并非被保险从业者普遍认为是“利好”,而现实的情况却证明了发展这些具有社会性、政策性甚至公益性的业务有利于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其原因包括:

其一,扩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如上述第三和第四类情况。保险公司传统的承保和资金运用业务都是本身承担全部风险的自营式业务,而利用自身资源更多地开展中间业务是金融机构的一个发展趋势。例如,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受托人、账管人、投资管理人市场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年金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又如,保险公司经办一些地方的社会性医疗保险,在提高了社保运行效率的同时也扩展了自身的业务领域。

其二,扩大了保险业务规模。“原本发展比较迟缓”的第一类和第三类情况中的保险业务直接受益于相关政策带来的此类效果,近几年来,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业务规模就因政策的推动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当然,我们也看到,政策的出台本身也离不开保险工作者在政策出台前的坚持和不断努力。2008年开始试点的小额保险和今年试点的巨灾保险目前只得到保险行业层面的政策支持,发展仍然滞后,除了需要保险业继续的坚持和努力,也需要尽快得到更高层面的政策支持,方可实现快速发展。

对于上述第二类和第四类情况,笔者曾经担忧,社会性、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会冲击保险公司“纯正”的商业险业务。比如,“交强险”的实施可能会降低商业性车险的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广泛覆盖可能会降低商业健康险的需求。不过,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对于商业保险的作用究竟是“挤出”还是“挤入”,国内外众多研究的结论还很不一致。特别是,如果我们动态地、长期地看待这个问题,则应当更倾向于“挤入”作用至少不会小于“挤出”作用。例如,经营这些社会性业务有助于塑造企业和行业形象,培育和增加客户资源,借助“范围经济”效果来扩大商业险业务;又如,在医疗保险方面,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成功经办的“江阴模式”,可能也就还没有后来发展迅速的“太仓模式”。

其三,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开展这些社会性和公益性业务会受到监管者和社会的更多关注,这或许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压力,但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压力提升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信息披露水平为例,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一些单独核算的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都会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行业还极少。再有,开展此类业务将帮助公司积累大量的经验和相关数据,进而为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持。比如,参与企业年金的经验也有助于今后发展个人年金,经办社会性医疗保险积累的数据也可以用于开发商业健康险。

综上所述,保险业受到很多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这反映出保险业深入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很多领域。虽然不同政策对保险业的具体影响不同,保险业对不同政策的影响力也不同,但是我国保险业既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预判能力和应对能力,也要努力做好工作并且争取推动一些政策的形成。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中将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必然有助于以风险管理为己任的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经济社会管理功能。

 

对“政策”与保险业发展的思考

在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2013年密集出台了很多保险业的“利好”政策,这些政策广泛分布于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地震洪水台风保险、农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领域。

如果考虑过去更长的一段时期,不难发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若干重要政策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分析政策对保险业务发展的作用,笔者按照“政策涉及的范围”和“政策出台时相应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这两个标准,将过去几年中对保险业产生了重要影响的一些社会经济政策连同该政策所对应的保险业务线,大致分为四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政策主要针对某项保险业务,而该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迟缓,具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开始试点的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现已立法制度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二类情况是政策主要针对某项保险业务,而该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好,具有代表性的是2004年6月实施的“交强险”,对应于产险市场占比最大的机动车辆险。第三类情况是政策涉及范围超出了保险业,而政策对应的保险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迟缓,具有代表性的是文章开头谈到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可对应于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年金业务。第四类是政策涉及范围超出了保险业,同时政策对应的保险业务当时发展得比较好,具有代表性的是2009年的“新医改”意见、提早几年开始试点并已经基本覆盖全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2012年8月开展的“大病保险”,这些政策对应的是商业健康险业务。

虽然上述四类情况中的保险业务发展程度不同,但却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相关政策所规范、调整的业务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益性。其中,一些政策在出台之时并非被保险从业者普遍认为是“利好”,而现实的情况却证明了发展这些具有社会性、政策性甚至公益性的业务有利于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其原因包括:

其一,扩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如上述第三和第四类情况。保险公司传统的承保和资金运用业务都是本身承担全部风险的自营式业务,而利用自身资源更多地开展中间业务是金融机构的一个发展趋势。例如,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受托人、账管人、投资管理人市场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年金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又如,保险公司经办一些地方的社会性医疗保险,在提高了社保运行效率的同时也扩展了自身的业务领域。

其二,扩大了保险业务规模。“原本发展比较迟缓”的第一类和第三类情况中的保险业务直接受益于相关政策带来的此类效果,近几年来,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业务规模就因政策的推动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当然,我们也看到,政策的出台本身也离不开保险工作者在政策出台前的坚持和不断努力。2008年开始试点的小额保险和今年试点的巨灾保险目前只得到保险行业层面的政策支持,发展仍然滞后,除了需要保险业继续的坚持和努力,也需要尽快得到更高层面的政策支持,方可实现快速发展。

对于上述第二类和第四类情况,笔者曾经担忧,社会性、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会冲击保险公司“纯正”的商业险业务。比如,“交强险”的实施可能会降低商业性车险的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广泛覆盖可能会降低商业健康险的需求。不过,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对于商业保险的作用究竟是“挤出”还是“挤入”,国内外众多研究的结论还很不一致。特别是,如果我们动态地、长期地看待这个问题,则应当更倾向于“挤入”作用至少不会小于“挤出”作用。例如,经营这些社会性业务有助于塑造企业和行业形象,培育和增加客户资源,借助“范围经济”效果来扩大商业险业务;又如,在医疗保险方面,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成功经办的“江阴模式”,可能也就还没有后来发展迅速的“太仓模式”。

其三,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开展这些社会性和公益性业务会受到监管者和社会的更多关注,这或许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压力,但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压力提升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信息披露水平为例,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一些单独核算的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都会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行业还极少。再有,开展此类业务将帮助公司积累大量的经验和相关数据,进而为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持。比如,参与企业年金的经验也有助于今后发展个人年金,经办社会性医疗保险积累的数据也可以用于开发商业健康险。

综上所述,保险业受到很多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这反映出保险业深入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很多领域。虽然不同政策对保险业的具体影响不同,保险业对不同政策的影响力也不同,但是我国保险业既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预判能力和应对能力,也要努力做好工作并且争取推动一些政策的形成。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中将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必然有助于以风险管理为己任的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经济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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