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本文认为,依托期货市场在价格风险管理上的独特优势,探索“期货+保险”的农产品期货与农业保险互动发展模式,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体系从保“成本”、“产量”向保“价格”、“收入”延伸的有效途径,是激活农业保险的市场风险保障功能、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方式。
中国农业保险面临价格风险保障新要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农业支持要“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生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金融发展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并要求“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这对新时期农业保险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事实上,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形式、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以及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理应在普惠的原则下以创新的理念积极谋划发展,努力实现国家补贴资金的高效运用和粮食生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
当前,中国农业保险面临新的发展局面。经过这几年农业保险快速推进的洗礼,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切身认识,保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已经基本形成,与此同时,对保险保障程度和水平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广大农户开始对以价格波动为主要表现的市场风险管理有了更多期待,希望农业保险能够在市场价格风险保障方面有所作为。
但现实情况是,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性大,为保险公司以此为保险责任运营相关产品带来了较高的难度和较大的风险:一方面,保险公司很难通过统计精算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或者即使可行也必然需要设定与高风险匹配的高费率水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集中时间段因价格持续性大幅度的波动而面临支付大额保险赔款的财务风险。亦即,如果没有创新的方式,在没有财政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基金兜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很难广泛承担起市场风险保障的职能。
中国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遭遇现实困境
在农业市场价格风险管理方面,理论上期货市场应该发挥主渠道作用。但当前中国期货市场与农户的对接并不顺畅:一是农民生产实际与期货交易要求不匹配,小规模家庭生产的年产量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每手交易动辄以10吨计的规则相去甚远;二是农民知识结构与期货专业要求不匹配,缺乏专业的期货知识使得广大农民很难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来规避风险;三是农民资金水平与期货参与要求不匹配,农产品期货每手数千元的交易保证金对广大农民来说难以承受;四是农民信息获取与期货解读要求不匹配,广大农民很难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准确解读来获取指导农业生产的信息;五是农民身份条件与期货交割要求不匹配,期货交易所规定农产品期货的最终实物交割须为法人,直接排除了农民作为自然人参与的可能。显然,当前中国农民很难直接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总而言之,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的市场价格风险管理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将小规模分散的广大农民与风险转移的大市场连接起来,传统的农业保险是被广泛认可的金融工具并在保自然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保市场风险的产品设计及运营存在瓶颈;农产品期货是理想的解决方式,但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要实现与广大农民的直接对接还存在困难;带有浓厚政府行政色彩的价格托市政策,以扭曲市场的代价实现价格的“稳定”,终究不可持续。本文认为,将期货市场和能与农户直接“面对面”并被认可的农业保险联系起来,发挥农业保险的中介作用,不仅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发展的新突破,更重要是可以将农业生产面临的市场价格风险成功的转移到期货市场,建立起市场化的农产品价格形成长效机制。
“期货+保险”开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新模式
依托期货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价格风险保障功能,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
一是基于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依托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设计保障收入水平的农业保险产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生猪收益保险产品。基本逻辑是根据期货市场形成的相关农产品期货价格设定保险产品的期望总收益和实际总收益,保险合同到期时,根据两者的差距情况决定保险赔偿。当然,由于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固有区别、选取指标有限与影响因素众多的矛盾等因素,基差风险不可避免,但是可以通过为参保农户根据个体实际情况设置免赔额来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基于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将保险公司承保农产品价格的市场风险通过险资运用的方式转移到期货市场。基本逻辑是保险公司与参保农户签订约定价格的价格指数保险合同,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承保品种相同、数量相当的期货合约,从而构成现期货市场之间的盈亏冲抵机制,达到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目的。
对于参保农户来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价格指数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买进了一种卖出期权,如果保险责任到期时的市场实际价格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投保农户可以放弃履约权利,按照实际市场价格交易并获得收益;如果保险责任到期时的市场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则投保农户可以行驶履约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启动赔付从而获得相应补偿。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实际上是通过卖出套期保值回避了保险责任到期时市场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格带来的风险,保险标的价格上涨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正好弥补购买期货市场合约的成本支出,保险标的价格下跌时,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能够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得以弥补。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实质上是充当了农户与期货市场的中介者角色,发挥的是将参保农户与期货市场连结起来分散市场价格风险的作用。现实中,2012年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允许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这实际上为依托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价格风险保障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
无论是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将首要任务确定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背景下,依托期货激发起农业保险的市场价格风险保障功能,通过“稳价”实现“保供”,实现市场作用机制下的粮食安全,无疑具有光明发展前景和持续发展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