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频道 > 理论研究 > 正文

订阅《中国保险报》 订阅《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保险监管职能转变

发布时间:2014-01-22 09:46:29    作者:王宝敏 冯世龙 夏建荣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宝敏 冯世龙 夏建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对于保险监管机关来说,转变保险监管职能,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监管与创新、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方向,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正确履行保险监管职能。

创新保险监管方式

逐步减少对行政审批依赖

作为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行政审批被广泛地运用于保险监管众多领域,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退出、资质资格认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防范化解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弱化行政审批、强化事后监督的趋势益发明显,保险监管体系逐步成熟和定型。

一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从服务、法人、高管、内控着手,加强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监管,降低宏观调控干预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二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以偿付能力为核心,加强间接管理、协调服务和事后监督手段的运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注重精细,提升效能,推进信息技术与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强监管职能和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破解监管资源严重不足的难题。自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保监会先后六次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0个、下放管理层级14个,逐步与国际通行监管规则接轨,为保险经营拓展和创新留下了空间。

健全保险市场规则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监管部门要将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作为重中之重。

一是严格依法设定保险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办发〔2003〕61号《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重点健全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产品定价机制、资金运用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继续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继续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坚决予以取消或调整。重点是逐步放开保险产品定价管制,放宽对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的限制,取消对机构准入不合理的人为调控限制。对一定层级以下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地址变更事项尝试开展事后备案管理,对同一层级高管人员跨系统调任尝试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制定保险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现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修订于2007年,许多事项近年来已经取消或调整,比如,保险公司筹建、开业已合并为设立事项,保险公司精算、财会和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已取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等等。应按照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适时修订。

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行

当前保险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确保保险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行,对于发挥保险监管引导和约束作用,力争以较小的监管资源投入实现最佳的监管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科学化配置审批权力。调研论证行政审批集中化管理问题,推行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部门集中,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分办、限时办结、统一送达、全程监督”。借鉴地方经验,条件成熟的设立保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要标准化再造审批流程。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交叉环节和申请资料,压缩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重点修订好《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统一明确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具体程序、条件,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

三要多样化创新审批方式。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合理纵向划分行政审批层级权限,结合保险公司属地监管试点,推进部分保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下放。借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模式,赋予保险社团部分辅助监管职能,将部分审批事项以委托或协助办理方式交其办理。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开展网上审批。

履行保险监管职能

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管理

总结以往保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突出的一点就是紧紧围绕转变监管职能这个中心,正确处理“放”和“管”的关系,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现“监管的归于监管”、“市场的归于市场”。

一是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跟踪评估。适时组织保险行政审批绩效评价。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国发〔2013〕39号《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不以备案、登记、认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全面履行保险监管职责。按照国办发〔2003〕61号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好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等除行政审批外的其他职责。重点是要继续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坚持保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目标,适应和服务保险行业发展,促进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江苏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