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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房保险应调动多方积极性

发布时间:2014-01-09 09:19:04    作者:郑子青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农房保险是指以农村生活住房及农业生产用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作为农村风险防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房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因为农房往往是农户最重要的资产,以往的救灾工作及灾后重建的重点都是农房。因此,着力推进农房保险的发展,正是深化救灾改革和利用保险市场机制的可行途径。

笔者于2013年12月赴安徽进行了农房保险工作的调研。安徽全省近几年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为72.3亿元,倒塌房屋2.6万间,农户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现象较多。由于灾后安置需求较多、财政压力较大,政府平均每年用于倒房重建资金为5506.67万元,重建房屋1.78万间。针对这种现状,安徽省于2013年2月制定了推进农房保险的相关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1个县(区)采取不同方式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其中,金寨县以县为单位统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进行统一商业运作,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方式。每户房屋最高保险金额8万元,全县参保户数14.4万户,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为每户20元,全县共计保费289万元,由县级财政作为民生工程给予全额补贴。截至目前,金寨农房出险农户共379户,受损农房792间,目前保险公司已向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30万元。

从金寨县实施农房保险工作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是有利有弊。具体而言,农房保险在金寨的实践是体现地方政府及市场承担救灾责任的一种表现。首先,在农户自身承担灾害风险能力较弱以及政府救助有限的情况下,农房保险可以为灾后恢复重建筹集一定的资金,增强农户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户房屋因灾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缓解了政府的救灾压力,提高了灾后救助水平。其次,政府与保险公司采取协议统保的模式,可覆盖的范围较广,财政出资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户负担,解决农户分散与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效率低的问题。再次,农户虽然不需要自行交纳保费,但农户在经过填写保单和灾后理赔后,一定程度上了解了保险的规则、步骤和意义,有利于培养农户的保险意识及农房保险市场。此外,保险公司统一对农房保险进行商业承保,可以弥补政府部门在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上的不足。从投保到理赔,都由保险公司统一派专业人士进行登记、评估、核查,确保参保农户的信息准确、评估规范、理赔到位。这样就能够避免政府救灾中容易出现的虚报灾情骗取资金现象,亦能防止出现漏保、重保、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不明确等现象。

然而,在调查中也发现,这种模式的农房保险仍有其弊端:一是地方政府财政上的压力,当地农户参加保险不需要农民交纳保费,全由地方政府买单,但地方财政明显没有能力长期负担,其可持续性存在挑战性。二是政府补贴的农房保险的保障标准过高,每户8万元的保额不符合市场规律,会令自行承担保费的其他地区农户感到不公,也会丧失公共资源对灾害损失保障的适度性。同时,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农户没有交纳保费,不了解保险的运作原理和机制,仍然不利于培育和提高其风险意识和参保意识,也阻碍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保险市场的形成,亦会使保险基金的累积遇到问题。四是由于农房保险业务相对分散,经营成本偏高,加之灾害在年度间和地域间的不平衡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与经营成本都相对较高,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房保险政策与方案,明确农房保险作为新兴政策性保险业务,并确立“政府支持、市场主导、责任适度”的基本原则,以充分调动有关各方的积极性、提升灾害损失补偿能力为出发点。为此,一是巩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即不因地方政府补贴农房保险而减轻上级的救灾拨款,否则,如果因地方政府投入而替代上级政府的救灾拨款,则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受挫。二是明确政府补贴的农房保险的保障标准基本统一,如每户保险金额为4-5万元,以确保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灾害损失保障的适度性。三是鼓励农民在政府投保基础上,通过自己增加保费来获得更高额度的保障,以此真正培育并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壮大保险基金的来源。四是允许保险公司对农房保险采取特殊的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连续计算盈亏。因为灾害发生的年度间不平衡性,如果允许承保人在一定的周期内(如5-10年)可以连续计算盈亏,则保险公司就不会因短期出现业务亏损而丧失信心与积极性。

农房保险是一项有利于保障农居利益、有利于聚集农房保险基金、有利于稳定甚至减轻政府救灾压力、有利于扩大农村保险市场的好产品,当前急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以便将好事做好,将好事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