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立自保公司有利于提高大型工商企业和特殊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本质上,自保公司是将保险方式综合运用的一种新型风险管理方式,是企业自我风险管理功能的外部化,与商业保险和安保基金相比有独特优势:
一是具有承保和理赔优势。在承保方面,自保公司是为关联企业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可以根据母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特殊风险需要,进行特定风险产品设计,确定相应的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使母公司具有更大的风险管理灵活性,满足大型工商企业的个性化保险需求。在理赔方面,由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不一致问题,即使保险条款出现歧义,自保公司也较外部商业保险更容易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具有分保优势。自保公司可以借助自己的法人地位,逐步建立长期稳固的再保险渠道,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风险,从而减少企业自留风险,将高风险分散到国际市场。
三是节约保险成本。自保公司对于母公司而言是“内部公司”,可以相对较少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承保并管理业务,从而减少企业整体费用开支。此外,自保公司一般还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是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与外部推动企业风险管理不同,母公司通过自保公司实施风险管理后,风险控制绩效会反映在自保公司的经营成果上,因此母公司会更积极主动地实施其风险管理方案,充分利用自保公司的专业人才与管理技术,加强母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各种风险预防工作。
同时,自保公司也可有效利用关联企业比较完整的损失记录,全面系统的评估和分析损失原因、发生同类事故的概率和损失额,更好地完善防灾防损工作。可见,自保公司提供的内在激励机制,可以有效促进企业自我防范和管理风险水平,最终降低社会管理风险成本。
(四)设立自保公司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通行做法。
专业自保公司现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中有超过70%的企业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美国500强企业中的90%都已经成立了自保公司,英国200大企业中也有80%成立了自保公司。
从国际石油行业发展看,二战后随着石油作业的全球化,外国石油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石油公司都非常重视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普遍采取设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方式来管理内部风险,并将其与普通商业保险有机结合,以便更好地分散和规避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为其全球化业务迅速扩展提供有力支持。近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香港成立了自保公司,集中管理其海外保险业务,并正在与中国保监会共同研究企业自保行为的规范问题。
此外,自保公司也存在自身特点,需要予以关注:
一是存在潜在的风险。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不具有承保风险的多样性和业务的规模性,并不能确保风险的完全转移。一方面,母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或自保公司的管理者,容易盲目地追求自我地位的提高,喜欢去做更大的“业务”,而忽视自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企业自保后,由于与保险公司缺少了业务合作机会,无法获得保险公司专业性的风险评估及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服务,风险数据的来源渠道变窄,不利于预测未来损失,准确厘定费率。
二是风险承保能力相对较弱。虽然自保公司也可以通过办理再保险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在对某些特殊风险承保时仍显得能力较弱。这一点在风险集中的石油化工行业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次巨灾事故有可能耗尽所有自保基金及其总准备金,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2000年,科威特一炼油厂发生爆炸,损失高达2亿多美元。1988年帕帕阿尔法石油平台失火事件在1988至1992年之间导致了伦敦劳合社保险公司保险和再保险损失高达80亿英镑(117亿美元)。2010年墨西哥原油泄漏事故保险赔偿超过120亿美元。这类事故对当前国内企业自保公司或安保基金的规模来说,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
对自保公司的监管思路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出台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按照“积极谨慎、适度创新,隔离市场、防范风险”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在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与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关于公司定位。
国际上自保公司种类较多,根据股东构成和业务对象一般分为纯粹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租赁自保公司和多元化自保公司等。其中,纯粹自保公司拥有单一母公司,且只为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提供保险保障;联合自保公司拥有多个母公司;租赁自保公司专门为非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多元化自保公司除承保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外,还承保一定比例的非关联公司的业务。
从监管风险来看,纯粹自保公司仅为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监管风险最小。考虑到自保公司在我国尚处在试点阶段,目前将自保公司限定为纯粹自保公司。
在组织形式方面,根据《公司法》和《保险法》有关规定,自保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二)关于股东资格。
对于自保公司而言,母公司既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在设立条件中,中国保监会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做出了特别规定:
一是对母公司提高了资本规模的要求,即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同时提出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二是对母公司的业务特征和风险特征的定性要求,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
三是对母公司风险管理需求的要求,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保证自保公司设立后有稳定的业务来源。
设定上述指标的目的:一是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费规模,降低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增加企业风险管理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原来的自保覆盖面。三是规范石油、铁路等行业的自保行为,将各类自保基金纳入保险监管,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
(三)关于设立程序。
参照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将自保公司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筹建环节,侧重审查母公司风险状况、潜在业务规模、拟设立公司经营规划、运作模式、管理架构以及与现有保险业务的划分,强调自保公司在专业化服务方面的特殊优势。
在开业环节,由于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对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适当简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业务、财务方面的要求,侧重对外包服务管理、再保险安排等环节的审查。
(四)关于业务范围。
中国保监会将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公司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尽可能扩大自保覆盖面,通过多险种经营,避免风险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风险。考虑到自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需要,允许自保公司业务分出,但应符合再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分入业务仅限于标的所有人为其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以防止商业保险市场风险传递到自保公司。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一方面,强调母公司的义务。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因此,自保公司无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要求母公司恪守对其设立的自保公司做出的承担风险责任的承诺,自保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等风险时,股东承担依法注资责任。
另一方面,强调自保公司自身的风险管控。要求自保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独立运营,在人员、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母公司建立防火墙。除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专门准备金,从而进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积累和风险保障水平,补偿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经营发展模式,支持和鼓励大型工商企业优先在境内设立自保公司,密切关注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保公司的有关情况,逐步积累监管经验,规范自保行为,稳步推动自保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