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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保险分公司成为独立法人

发布时间:2013-12-09 16:55:08    作者:黄跃    来源:

中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现行公司体制基本是总分公司制,即:总公司为一级企业法人,总公司下属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承保权限、理赔权限、人事任免权限、薪酬政策等等均经由总公司授权,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其弊端在今天的市场环境下日益凸显。

从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来看,参加市场交易的主体各方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重视交易者的主体资格,即交易方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过去,保险市场上仅有为数不多的两三家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不太在意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分支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双方条件谈妥,即可签订保险合同,不论对方是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还是区县级支公司,甚至是公司内设机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参加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参与保险交易的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要求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在保险招标的项目当中,保险分支公司的法人资格是绕开不了的一环,不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小如何,参与者均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否则必须取得企业法人对参与项目的专门授权。这样,在保险招标的初期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参加招标的各家保险分支公司拿到招标文件后,第一件事情就是上报其总公司申请法人授权,获取法人相应资质文件。一些大公司由于其管理规范,走完流程拿到法人授权和相关的资质文件,就要耗去一个星期甚至两个星期的时间,而走完流程后离投标时间往往就只剩两三天的时间,不仅使得投标工作非常被动,而且也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毕竟投标能不能中标,开标前是未知的,而发生的差旅费已经摆在面上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招投标的方式完成保险交易,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方向,现行一级企业法人制的保险公司体制将面临严重挑战,尤其在众多中小额保险招标项目中,其交易成本将不堪重负。

此外,从法律诉讼的角度来看,诉诸法律诉讼的保险纠纷近年呈上升的趋势,目前人民法院在原告不提出诉讼主体争议的情况下,一般都认可保险分支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如果有一天诉讼对方对参与诉讼的保险分支公司提出诉讼主体资格异议。笔者以为,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支持,而且会对过去不正确的做法进行纠正,要求在今后的涉诉案件当中出庭人取得法人授权,这无疑会极大地增加公司诉讼成本。

我国经历了三十五年的改革开放,各地经济规模已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保险市场已足够大,一些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经营时间已足够长,积累了足够的承保和控制风险经验,其独立经营的机会时机相对成熟。

对此,笔者建议,改现有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总公司保费规模巨大、省公司保费规模也巨大的保险公司一级法人体制为总子公司制,即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为总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其优点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厘清法律责任。保险总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一方面,作为总公司而言,即可避免总公司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又可从繁复的分公司法律事务解放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子公司而言,由于没有总公司作为保护伞,它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风险控制意识会进一步提高,会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

二是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其在参与保险交易时就不会受到其主体资格的限制,少了请示汇报的繁琐程序,交易成本下降,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它只能以其注册资本、以往的经营业绩来标榜自己,少了“拉大旗做虎皮”的水分,市场竞争环境相对公平。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其真实规模一般不会十分庞大,这给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带来机会,有利于打破垄断,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这点上看,笔者中央企业改革也是相通的。

三是有利于保险产品创新。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经营权,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这会促使其更加注重产品的适销对路,以及产品效益和风险的控制,从而自觉地加大产品的研发和创新的投入。由于子公司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对熟悉,其在产品的研发上会更有针对性,其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会更高,产品创新的动力也更强。此外,由于摆脱了总公司IT系统的束缚,子公司研发的产品在市场推出更便利,产品改造升级也易于操作,产品从研发到推向市场的周期大大缩短,有利于提高产品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四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从总公司层面看,由于减少了大量日常审批事务,大量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承保一线各个子公司,提高了子公司竞争实力的同时也减少总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机构管理成本。总公司的定位因此而变得更加清晰,得以将更多的精力得以投入到公司的制度建设、战略性规划、政策制定、市场研究、资本效率、产品研发等等企业宏观管理工作上来。在分(子)公司层面,一方面,由于减少大量日常业务的上报事务,公司得以从日常繁重事务解脱出来,有利于公司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降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所要销售的产品、内部机构的设置一切皆因应市场竞争所需,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浪费,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