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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保险需要政策性

发布时间:2013-08-28 10:33:53    作者:黄明明    来源:

  “有伤亡的要赔偿,没有伤亡也要给予一定补偿。”8月22日,江苏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前就江苏拟推电梯保险制度接受采访时说。此次电梯保险的名称确定为电梯安全责任险,其分为一个主险和四个副险,主险是乘梯人安全责任险,副险是职业责任险,它涵盖了乘梯人和其他四个责任主体(据《现代快报》)。

据报道,江苏是电梯使用大省,目前江苏省在用电梯达25万台,全省梯龄10年以上的电梯已经达到数万台。电梯在江苏省特种设备中占比 21.7%,但投诉率大概占80%以上。

可以说,这项制度的推出,是立足于江苏省情的,但是从大面来看,这也是整个中国电梯现状的典型缩影。中国已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梯生产国和使用国,而近两年我国电梯事故频发,诸如乘坐人员被困、电梯急坠、电梯门挤压等等,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受害方利益如何得到快速保障一直广受关注。因此,尽管是“拟推”电梯保险制度,但仍然在舆论中引起了较强烈的反响。

电梯保险并不是新生事物,多家财产保险公司早已推出了电梯责任保险。但是,在我国市场上单独售出的电梯保险非常少,通常都是“被打包”在“公众责任险”等公共领域的意外保险中,但这种打包的保险,对由电梯引发的意外而进行的赔付金额非常低。

这项制度的亮点在于,将以地域范围进行推广电梯保险,主体并非保险业,而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周国庆称,“我们已与江苏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意见,并将上报给江苏省政府,请省政府来推动电梯保险制度在全省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这项制度将具备政策性的背景。由政府部门牵头推广,又要理清与强制责任保险的界限,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谨慎拿捏推广的尺度。既不能强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缴纳保费,又不能任其自流,全部由企业自主选择。从之前电梯保险的普及程度来看,完全的市场行为只会让这项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从操作模式来看,这项制度更倾向风险管理。一方面,保费将由居民、维保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另一方面,理赔的力度也在加大。电梯安全事故经常引发赔偿纠纷,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容易厘清责任,赔偿也比较顺利,但如果仅仅是被困在电梯里面,则难免会出现赔偿纠纷。

“有伤亡的要赔偿,没有伤亡也要给予一定补偿。”这是江苏拟推的电梯保险的一大亮点,在赔付标准上,只要人员被困超过20分钟以上即可获得一定补偿。在这样宽松的赔偿标准下,势必会提高电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和风险意识。(作者为本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