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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在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中大有作为

发布时间:2013-08-19 14:15:41    作者:杨爱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煤炭等高危行业风险高、事故危害大、影响面广。这一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始终是各级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为充分发挥保险特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国内多地就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保障机制进行了一些尝试,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

     中煤保险公司在“煤炭可持续发展改革试点”省份山西所做的创新实践表明,只有引入专业保险机构,发挥保险特有的事故预防和风险管控职能,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保障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良性互动。当前,应加大对专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支持,在全国高危行业试点推广这一创新模式,最大程度地惠及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煤炭高危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一)煤炭高危行业风险管理现状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我国高危行业安全事故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绝大多数地区、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均控制在年度目标以内,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均大幅度下降。以煤炭行业为例, 2005年以来,全国煤炭行业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从58起、5986人和2.811分别下降到2011年的21起、1973人和0.564,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安全管理水平相比,重特大事故次数、事故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依然偏高。煤炭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管理的任务依然很艰巨。

     事实证明,要解决煤炭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单纯依靠行政体系为主体的安全管理机制难以奏效。要从根本上解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实现长治久安,必须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保险保障机制,实施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为此,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中就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二)煤炭高危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各地试行安责险的情况看,主要采取了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几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操作模式。相当一部分省市还采取了用安责险逐步取代“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这些探索性的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成效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煤矿企业实际需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煤炭行业事故发生率高、损失金额大、风险防控难,缺乏事故损失数据,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涉足这一领域,未曾就服务高危行业进行人员、技术等方面的系统准备。

     二是传统的保险公司无力参与事故预防和防灾减损工作,难以胜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高危行业的风险损失规律决定了在这一领域,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对煤炭等高危企业而言,事故预防比事后理赔更为重要。但由于该领域风险比较特殊,要对各类事故进行预防,对保险经营主体的专项技术能力要求很高。

     三是在相关领域政策环境不配套,还存在一些障碍,需要加以改进。从试点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涉及多个部门,由于政策、体制等原因,目前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保障机制的进程比较迟缓。

     保险公司服务山西煤炭安全生产的做法

     依据 “国十条”有关“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精神,2008年,我国首家面向煤炭高危行业的专业保险公司——中煤财产保险公司在煤炭大省山西成立。中煤保险公司正式运营后,从我国煤炭高危领域保险有效供给相对不足、供需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的这一情况出发,明确提出 “做煤炭高危行业专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定位,围绕“探索运用商业保险手段解决煤炭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这一根本目标,明确专业化发展思路,夯实自身专业能力。根据煤炭行业安全事故风险管理的特殊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产品、技术、服务领域的创新,切实体现出专业保险公司服务煤炭高危行业的独特优势。

     (一)突出专业特色,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打造管理煤炭高风险的专业技术优势。服务高危行业,需要自身具备管理高风险的专业技术能力。该公司从成立伊始,就依托公司股东背景优势,内外结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能力建设。

     (二)深入研究煤炭事故灾害发生规律,着眼煤炭企业特殊的风险管理需求,研发煤炭特色产品。针对现有保险产品不适应煤炭企业需求,存在诸多需要填补的“保障真空”这一情况,中煤保险公司组织专业研发团队,深入煤炭企业内部,组织煤炭企业、煤炭管理部门召开产品论证会,有针对性地开发“涉煤系列产品”。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共开发了煤炭矿井建设工程保险、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煤炭公路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等近20个新产品。这些产品涵盖了煤矿建设、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风险,针对性强,贴近煤炭企业实际需求,得到了煤炭客户认可。

     (三)根据煤炭保险产品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创营销模式,推行“专家营销”“服务营销”。煤炭高危行业风险比较特殊,涉煤保险产品往往比较复杂、专业性强。要向客户销售这些产品,普通保险销售人员难以胜任。根据这一情况,该公司在业务销售活动中,从一开始就按照 “工程师+客户经理”的模式,组建了由保险销售精英、煤炭安全专家组成的煤炭直销团队,实行专家营销、服务营销。在业务承保中,根据各类煤炭客户风险差异,为其量身定制承保方案,充分满足了客户风险保障的个性化需求。

     (四)从客户最关切的需要出发,推行“预防为主”增值服务。对煤矿企业而言,一旦发生事故,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引致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而事故预防比事后理赔更为重要。为此,公司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赔付”的服务原则,推出了风险提示、风险评估、安全培训等增值服务项目。

     思考和建议

     (一)要实现我国高危行业安全发展,就需要在这一领域引进保险保障机制,实现起安全生产与保险保障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

     煤炭高危行业风险大,决定了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单纯依赖现有行政管理为主的安全管理体制,必须引进保险保障机制。事实证明,保险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使其在参与煤炭高危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的确能发挥作用。在煤炭高危领域,尤其需要发挥保险特有的事故预防、防灾减损等风险防控职能。

     目前,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一是要提高政府部门对功能商业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的认识。二是应建立起政府和市场协调发力的“安保互动”机制,使地方政府、安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结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通过充分调研和风险评估,统一制定出相关政策。通过行政与市场两种手段,提高参保面,创造可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三是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包括进一步明确划分工伤保险与责任险的覆盖范围,处理好相互配合关系,减少相互重叠;综合考虑企业投保负担的问题,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如对企业的投保支出允许税前列支等。

     (二)解决煤炭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寄希望于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引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专业保险机构。

     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很重要的理由是利用保险特有的风险管理功能,促进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升级。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强化保险市场准入监管,避免对这一领域出现无序竞争。煤炭高危领域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决定论要真正能参与煤炭高危行业风险管控工作,切实发挥事故预防、防灾减损的作用,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应加大对专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支持,在全国高危行业开展试点,最大程度地惠及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在煤炭高危领域,一方面,由于在缺乏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力支撑,部分企业对保险功能作用的认识不足,参加保险的意愿不强,市场覆盖面难以推广;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严重,容易出现“逆选择”行为。由于该领域风险管理的特殊性,目前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专业保险公司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包括减免税、费率制定和经营方式方面有更大的选择权,允许其根据市场需要加快机构设立。同时, 加大对其专业化发展的综合指导,鼓励专业保险公司先行试点,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强制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