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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未来发展五大课题

发布时间:2013-07-11 10:28:41    作者:吴高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未来我国保险业应从单一的“经济补偿”盈利模式,向“经济补偿+风险管理+综合服务”盈利模式升级和转型。

  无论是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还是个人的财富管理,保险业都可以大有作为。

     从成熟市场看,保险业重点发展投资型产品是在风险保障业务基本饱和之后,立足金融业竞争新格局开辟的新业务。

     金融不应成为高端人群的专属权利,就其本质而言金融发展应是促进人的发展。

     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只有在做好再保险安排的前提下才敢于承接商业性巨灾保险业务。

  保险业近30年来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得益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在这个大背景下,保险业发展的动力逐渐加强,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优化,各种有利因素共同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和繁荣。要想长期保持保险业良性发展,就不得不解决现存的一些主要问题。如鼓励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出更多的公众需要的保险产品;加快培养市场需要的高端人才,从政策上鼓励人才到西部等地区发展;加强监管体制的建设,规范信用管理体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培养等。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探讨5个重点问题。

     商业模式如何完善

     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大背景下,保险企业往往纠结于“做大”和“做强”之间,权衡在“规模”和“效益”之间,并经常把二者对立起来。其实,从理论上讲,“大”与“强”,“规模”与“效益”是辩证统一的。一个长期亏损的企业不可能成为百年老店。与此同时,毋庸置疑的是,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加快发展、做大行业、发挥作用、提升地位是主题。而企业之所以陷入“发展困境”,关键是没有解决好科学发展观问题,具体讲就是没有解决靠什么发展,凭什么盈利的问题,再进一步讲就是观念和能力问题。

     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模式的核心是解决好“格局”、“定位”和“能力”问题,即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转型大背景下,保险业应在新格局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别是社会财富和风险管理的优势,去谋求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通过更加重要的地位,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从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看,无论是在应对老龄化社会,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无论是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还是个人的财富管理,保险业都可以大有作为。同时,行业还面临着金融相对效率的挑战,保险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从行业的层面思考并解决商业模式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基于社会风险管理的产业链思维问题,要通过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参与到相关产业链的风险管理之中,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从价值转移向价值创造过渡,推动行业从单一的“经济补偿”盈利模式,向“经济补偿+风险管理+综合服务”盈利模式的升级和转型。

     在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协同创新将成为一个新思维、新领域、新模式和新动力。行业的协同创新模式包括:资源性协同、功能性协同和技术性协同。协同创新的形式包括:第一,行业内部协同;第二,相关金融领域协同;第三,相关产业链的协同;第四,与政府社会管理功能协同。保险行业特征决定了它能够在社会协同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行业应当予以高度地关注和重视。

     转型发展如何推进

     转型发展问题,对于行业而言,是如何突破过去20年以规模扩张(机构、人员、队伍)和单一产品(投资型保单)为主的发展瓶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实质上是如何实现经营模式的完善与转变,是贯彻差异化战略的具体内涵。

     保障性业务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根本。由于我国金融业特殊的发展历程,保险业充分利用后发优势,抓住机遇通过引进投资型险种,利用金融理财市场处于空白的阶段,成功实现了储蓄替代,推动了“九五”时期到“十一五”时期的人身险行业的大发展。保险业,特别是人身险行业,依靠“人海战术”“高额提成”“强势营销”“高退保费”等经营策略,在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居民金融理念成熟和财富管理市场充分竞争后,无论其竞争力还是可持续性都将不可避免的遭遇挑战。近一两年中国人身险遭遇空前发展困局,可比口径同比增长降至个位数,部分大型企业出现可比口径负增长,已经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如果行业不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不加快回归本原,未来将有可能更为艰难。

     成熟市场下的保险业发展是一步步走过来的,具有与金融发展协同共进特征。其发展路径较为清晰,“风险保障(财权和生存权)——生存保障(发展权)——责任保障——权利保障——财富管理”等稳步走来,其重点发展投资型产品是在风险保障业务已经基本饱和之后,立足金融业竞争新格局开辟的新业务领域。中国与成熟保险市场的不同发展路径决定了中国保险业生存发展的根基需要重新塑造。在发展的特定阶段,通过投资型业务带动行业快速发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过度依靠投资型业务和储金型业务,必将侵蚀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险保障是保险业生存的根基和特色竞争优势,离开了这一根基,保险业将在金融发展大局中不可避免的处于竞争劣势地位。因此,谁能在行业经营模式转型过程中补上保障型产品发展这一短板、在开发新的风险保障领域中占得先机,谁就能掌控未来市场最大的、最稳固的客户群体。我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明确提出要“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促进差异化竞争”,让行业承保金额/社会财富总额、保险赔付总额/事故损失总额等反映保险对社会贡献度的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监管机构应注重引导大型保险企业集团的转型发展,鼓励其延伸和强化自身独特竞争优势,以政策性业务的商业化开发、低端人群的商业化服务覆盖、社会管理领域的保险承接、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障产品开发等,作为转型发展、回归行业本原的着力点,并在相关领域进行有意识的战略孵化。

     综合经营如何布局

     金融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但综合经营是金融全领域拓展还是有选择地布局,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从全球范围看,自20世纪90年代新一轮综合经营潮流掀起以来,“全领域”的综合金融经营少有成功先例;次贷危机后,主要金融保险集团大都开始加快战略性收缩,重新调整经营布局,从而实现商业模式的优化。如,安联集团撤出了银行业,ING退出了保险业,花旗集团在危机前就开始退出保险业,汇丰控股已决定彻底退出非寿险领域,AIG把其在美国的经营重点转向非寿险领域,伯克希尔专注于非寿险领域和投资等。但是上述战略性收缩,并非简单的放弃。如:安联通过出售德累斯顿银行成为德国第二大商业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并与之签署了15年专署代理协议,排除了其他保险机构使用德国商业银行的可能性,实现了商业模式的优化。汇丰控股出售其全球非寿险业务的一个重要附加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与汇丰签订独家银保代理协议,不能借助汇丰之外的其他银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从而锁定了丰厚的代理费收入。从国内看,中信、光大等金融集团尽管业务领域较为全面,但并非是一个紧密型集团,各主要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较为分散;金融综合经营推进最为显著的平安集团,目前也在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方面遇到了管控协同困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综合经营无路可寻,特别是中国金融发展阶段的初级性和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为探索综合经营的多种实现模式提供了充裕空间。金融不应成为高端人群的专属权利,金融发展就其本质而言是促进人的发展,应为每一个创业者、每一个创新思想、每一个有志于通过积极行动改变自身命运的个人,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促进人的发展已经成国际共识,无论为最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经济理论如何,政府都应支持低收入群体使用金融服务措施,那些能够创立适应这种需求的成本结构与服务项目的金融机构将有机会成功,孟加拉、印尼、印度等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在社会底层人群中开创了良好的商业模式,实现了丰厚的商业利润和良好社会效益。

     因此,立足我国金融发展的现实,对于那些拥有比较优势的国有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探索以农村地区金融市场为突破口探索综合经营新思路,寻求低端客户人群的长尾市场机遇,创造新的大众化商业服务模式。监管部门应支持大型国有保险企业综合经营模式试点和创新,并依次积极参与农村新型金融体系建设,尝试走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将农村市场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从农村地区草根金融需求的天然综合特征入手,从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需求等正规金融体系基本处于供给空白的领域切入,充分发挥保险企业的比较优势,利用自身优势资源,积极探索商业可持续经营模式,以巩固在农村地区不可动摇的领先优势,在城镇化大发展的背景下,实现综合经营的战略反攻,抢占未来发展的制高点。

     国际化如何推进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总量第二大国家,在货币升值、通货膨胀以及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相对衰退等一系列因素推动下,未来5年我国经济规模将相对加速膨胀,名义GDP有可能翻一番以上,达到15万亿美元左右,快速接近美国的经济规模。在全球化大背景下,未来5-10年中国经济的膨胀将对全球市场产生更大的结构性冲击。从资源、市场和技术考察,中国国民经济国际化已经初步实现,未来加速发展亦不可逆转。

     在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参与全球货币体系改革和国际金融准则修订作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经济的重要内容。要做到这一点,其中隐含前提和必然结果就是企业的国际化,特别是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即需要建设一批真正的跨国企业,以作为对国内市场的有效延伸和利益保护。这一过程中,大型国有企业和几大骨干保险金融企业,或将承担先锋作用。“十一五”期间,以工行和中行等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在国际化经营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十二五”期间,保险业国际化可能会加快提上议事日程。

     在这样的背景下,习惯于在政策保护和垄断环境中发展的大型保险企业,更需要慎重、积极考虑自己的国际化战略,并分步骤、有序推进。监管部门应注意引导保险企业在国际化经营策略上,坚持“理念国际化—人才国际化—管理国际化—业务国际化”的次序,有意识的推动;在区域策略上,可从文化趋同、外交关系紧密的区域到差异化较大区域,按照“东南亚、东亚—亚太—非洲、拉美—欧美发达国家”的次序推进。

    巨灾保险体制如何构建

     2011年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近海发生了里氏9.0级大地震,引发了严重的海啸和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数万人死亡或失踪。据日本政府统计,不考虑核辐射所致的损失,地震及海啸等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兆90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36万亿元),约占2010年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4%。据国际巨灾模型公司AIR估算,保险损失达200亿至300亿美元。巨额保险赔款的背后是日本特有的地震损失分摊的保险体系。日本的地震保险体系由商业性地震保险市场和政策性家庭住宅财产地震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其中,工商企业可以从商业保险公司那里购买地震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再从国际市场上购买再保险以分散巨灾风险。据报道,国际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为此次灾难承担约21亿美元的保险赔款、瑞士再承担约12亿美元的赔款、汉诺威再承担约3.55亿美元的赔款。

     我国是国际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2/3以上的国土面积受到洪涝灾害威胁。东部、南部沿海地区以及部分内陆省份经常遭受热带气旋侵袭。各省(区、市)均发生过5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造成87000余人死亡、37000余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8451亿元人民币。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地震活动进入活跃期,以及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风险防范应对形势更加严峻和复杂。

     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健全:一是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配合的国家财政救济为主和社会捐助为辅的事后补偿模式。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的模式加重了财政负担、增大了财政支出的波动性,容易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和财政资源的分配不公。二是商业性巨灾保险市场发展落后。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巨灾风险的保障需求,加之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投保面窄,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我国自然灾害单起事件的保险赔偿比例一般不超过5%(如汶川地震仅为0.2%,保险赔款为16.6亿元,直接财产损失却高达8451亿元),而世界平均水平大约是30%,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赔偿比例超过了60%。三是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缺位。从2005年起,一些地方开始试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至今全国共有17个省(区、市)开展了农房保险。然而,我国城镇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可以借鉴日本地震保险体系,分别从商业性巨灾保险和家庭住宅财产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两个方面试行。对于构建家庭住宅财产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笔者提几点建议,与大家分享。

     第一,充分借鉴农房保险成功经验。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的住房财产巨灾保险制度,其成功主要得益于三点经验:一是政府推动统筹、财政出资支持;二是因地制宜、试点推进;三是低保费、广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建设城镇地区的家庭住宅财产巨灾保险制度时,起步阶段可以考虑由各地根据本省面临的实际风险状况,选择风险保障责任,确定保险金额,各级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在省级范围内统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例如,西部省份、沿海省份、沿江省份可以分别着重建设以地震风险、台风风险、洪水风险为主要保障内容的巨灾保险制度。待到时机成熟后,中央政府可以推动面临相似风险状况的省份结合起来,在地区层面上统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直到合适的时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涵盖多种风险保障责任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在中央政府一级统筹巨灾保险基金。

     第二,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应发挥专业高效的优势,在加强自身网络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关于家庭住宅财产巨灾保险的承保、报灾、查勘、理赔等工作流程与标准,并在发生大面积住宅财产受灾的情况下,由保险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联合查勘小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规范支付理赔款。由于巨灾保险制度提供的是一种基本保障,如果需要更高额度的保障,可以从商业保险市场上补充购买。为此,商业保险公司还应在控制好自身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做好补充巨灾保险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工作。

     第三,合理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借鉴日本家庭住宅财产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考虑将巨灾损失按一定标准分为3个相互衔接的层次,分别为低层损失、中层损失和高层损失,对于不同层次的损失采取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从而构建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例如,低层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担;中层损失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0%,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另外的50%;高层损失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2∶1的比例共同承担另外的95%。当然,具体承担比例的确定要建立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

     第四,充分发挥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作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赋予大数法则更深层次的内涵,使巨灾风险能够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现分散。正是考虑到再保险所具有的特殊功效,在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只有在做好再保险安排的前提下,才敢于承接商业性巨灾保险业务。再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建成的巨灾保险制度来看,为了确保制度运行的健康稳定,制度执行机构一般都将再保险作为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与再保险公司接洽,借助其设计风险管理方案,将巨灾赔付风险转移到世界再保险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上。有些国家或地区在巨灾保险制度执行机构没有正式运转之前,甚至将巨灾保险基金在最初几年里交由当地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

     (作者为中再集团前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