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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监管 建设法治政府

发布时间:2013-06-20 11:27:09    作者:王喜军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寸步难行因失信 “一朝失信、寸步难行。” 寸步难行因失信,违法商家遭惩治。无论在哪个行业,一旦失信于客户将很难生存。 吴之如/图
  党的十八大描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其中之一就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对于中国保监会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保险监管领域的法律空白

     一是新型保险机构的出现呼唤新的保险监管规则。2013年2月,国内首家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型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拿到保监会的批文,获准筹备。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设立、公司定位、产品需求、保险流程均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这对于传统的保险监管规则、监管方式方法和监管手段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另外,网购飞速发展,国华人寿、合众人寿和弘康人寿在淘宝聚划算上开展“元宵聚理财”团购活动。网上财产保险、各保险公司开拓的网销渠道等都需要有新的监管法律予以规范。

     二是现有保险业务领域需要完善。针对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需进一步细化。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风险评估指标、分类监管指标,均采用与寿险一样的指标体系,难以体现出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同时对这两个保险领域的风险监控也无法到位。

     三是部分法律规定有漏洞。如综合《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得出:在设立了省级(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地方,经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地址可以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市)之间迁动。但是,上述法律立法目的是这样的吗?如果允许分支机构跨地区迁动,对于市场准入的管理将提出怎样的挑战?这显然是法律规定的漏洞。

     四是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现正逐步清理,成绩斐然,但是规定之间的冲突依然严重。虽然这是保险监管部门为解决市场上出现的管理混乱、违规问题层出不穷等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客观上出现了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直接废止了位阶较高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完善保险监管需多方努力

     一是要在完善部门职能定位上下功夫。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其核心之一是对公权力的约束,现代法治国家通常构建权力制约制度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在政府内部也应有相应的制约机制。

     二是行政立法行为监督,即对各业务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超越职权立法等问题。这可以通过建立法律审查制度实现。

     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出台,防止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这可以通过相应的工作制度得以实现。

     四是要在法律意识培育上下功夫。法律意识是进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思想基础,只有全行业人员法律意识的增长,才能带来法律制度建设的繁荣。要大力开展法律学习活动。监管人员是保险法律执行的主体,监管者要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执法;监管者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才会用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因此,抓法律学习应与抓业务能力建设一样,长期抓,经常抓。

     五是要加强法制监管。执法者只有敬畏法律,才能自觉地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置于法的监督之下。在工作流程再造的过程中,应留有工作痕迹,利于事后检查,每个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要通过论坛或征文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通过讨论,付诸笔墨,才能促使学法用法者深入思考,及时总结提炼,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才能让基层的声音集中到一起,形成制定、修改法律的源动力。

     六是要在立法程序改善上下功夫。改善立法程序不仅能保证立法这一行为有法可依,而且能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最大限度地贴近实际。

     第一,立法项目应该来源于实践。监管实际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法律,立法者应多开展法制调查活动,不能坐在办公室“做”法律,而应深入监管一线去“发现”法律。

     第二,立法过程要公开。法律草案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也可以开展针对所立法律的讨论,组织“挑刺”活动,让法一开始就根植于人民群众中。当然,保监会出台的规定大多都经过了征求意见的环节。要想征求到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立法者应当采取奖励、激励的方式,有组织、有目的地发动。

     第三,建立法律效果评估制度,对实施一段时间的法律,要对其实施过程中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覆盖该领域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第四,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无论是保监会还是地方保监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能由一个部门拍脑袋决定,而应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以文件改变部门规章等问题,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七是要在过时法律法规清理上下功夫。保险监管部门在不断地对法律进行着清理,但远远不够。一是制定法律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新的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不断出现,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多,清理的步伐赶不上立法的步伐。二是法律的更迭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发展和监管中的新情况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规定可能不能适应当前的新情况,但缺少相应的机制去发现这种情况。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分工越来越细,工作人员全面把握法律法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建立法律清理的常态化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它应与法律效果评估机制一起,经常把脉现行法律规定,及时将与现实情况不符、操作性针对性不强、规定模糊理解不一的法律清理出来,或废止,或修改,确保法律规定的鲜活。

     (作者单位:湖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