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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地震保险的 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3-06-19 09:27:48    作者:熊毅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08年以来,我国经历了3场严重的地震灾害,其中,最为严重的汶川8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4亿元,而今年4月发生的雅安7级地震同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财政资金承受了较大压力。保险业在这三次地震灾害中的赔付占比不足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0.1%,而国际同类灾害损失中保险赔付的平均水平超过30%,由此可见,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仍然很大。

     建立地震保险的需求分析

     地震保险可以分担企业面对地震灾害所承担的巨大经济风险。从汶川地震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企业是地震最大的受害者。由于政府救助和社会捐赠主要用于解决灾区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很少能顾及受灾企业,因此震后企业急需资金解决员工伤亡、厂房受损、设备损坏等问题,如果没有充裕的资金,企业很难恢复生产。地震保险可以承担企业的部分经济损失,增强企业恢复生产的能力。

     地震保险可以降低地震对金融系统产生次生灾害的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商品住宅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银行承受着巨大的风险,当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贷款人的经济实力将受到冲击,银行将面临较大的呆账、坏账风险。对这类通过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实行强制地震保险制度,将有利于减轻银行承受的还款风险。

     地震保险可以减轻受灾民众的经济损失。地震往往造成大量地房屋损坏、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普通的商业保险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

     现实中,对于大多数自然灾害风险,我国的商业保险承保范围都有所覆盖,然而,承保地震风险的险种却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只有企财险和建工险中,地震风险作为附加条款承保,而在与人民财产关系密切的家财险和车险中,地震风险通常属于免责范畴。地震保险的缺位,使国民的财产安全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建立地震保险的路径分析

     加快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现行的应对灾害的法律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抽象,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和融资机制等。政府应该制定“防灾减灾法”或“地震保险法”,明确规定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特别注重问责机制的落实,以督促政府部门在鼓励居民投保地震保险方面做出努力,并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提高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成立有国家财政出资的地震保险基金,作为兜底保险赔付的“资金池”。通常认为,传统保险理论中的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存在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并且损失是意外可测的。地震风险虽然满足可保风险的大部分条件,却不能满足风险的“独立性”,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大量保单同时出险,风险关联性极强。因此,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保巨灾风险,从国际上管理巨灾风险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对巨灾保险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支持。即对于超出某一损失额的部分,完全由政府财政兜底,确保及时赔付。成立类似于保险消费者保障基金的地震保险基金,将此基金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专门用于兜底地震赔付,使该基金既能起到保值增值作用,又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半强制”是提高地震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政策支持。我国可以借鉴新西兰“半强制”的措施来推进地震保险的发展,即规定商业用房和商品房必须参加地震保险制度,对于自住房和低收入人群,政府将会给予一定的补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半强制”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地震保险覆盖面,实现其正常、平稳运行;二是我国较大的国土面积本身有利于风险分散,“半强制”措施不仅可以满足风险分散的需要,也能有效避开强制保险对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较高要求。为了鼓励民众投保地震保险,政府应当弱化救济在灾后重建中所发挥的作用。

     运用“代为追偿”原理解决建筑质量不达标准的承保难题。建筑质量不达标的问题给保险业带来巨大的承保难度和承保风险。为了能使地震保险的顺利运行,对于已经竣工的建筑物,建议授予保险公司类似“代位追偿”的权利,在质量不合要求的建筑物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标的物建造人追溯索赔。对于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保险公司首先会进行风险识别,并对建筑物质量进行鉴定,这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参与防灾减灾的积极性,使建筑质量不达标准等问题提前暴露,减少不必损失。

     (作者单位:陕西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