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频道 正文

订阅《中国保险报》 订阅《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巨灾保险法规筑就民生保险梦

发布时间:2013-06-06 16:12:12    作者:韩啸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四川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巨灾保险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国际上一些巨灾保险制度一般是在一个巨灾事件之后的两至三年建立。自2008年“5·12”汶川地震至今,巨灾保险仍在呼吁之中。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石兴。石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巨灾保险实践和研究。他阐述巨灾保险法规是筑就巨灾保险民生梦的关键所在。

     记者:您是如何理解巨灾保险的?目前国内外巨灾保险现实情况是怎样的?

     石兴:先从巨灾保险分类谈起。巨灾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政策性巨灾保险,主要是为国计民生的行业和标的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我今天谈论的主题就是政策性巨灾保险(以下简称“巨灾保险”)。另一类则是商业性巨灾保险,主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巨灾风险保障。

     在国外,巨灾保险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强制保险(疆土范围大、巨灾风险频发的国家)和自愿保险(保险意识强、公民收入高、疆土范围小的国家)两类, 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类。欧盟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愿保险,巨灾保险赔偿率为60%左右。以美国为代表主要采取区域强制保险,保险赔偿率就更高一些。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经济实力和公民财富较弱而没有巨灾保险,故全世界巨灾保险赔偿率平均在35%左右。

     行业统计数据认为我国的巨灾保险赔偿率在3%左右,对此我不敢苟同。该数据将商业巨灾保险的赔付统计进去了,每次巨灾这么多人伤亡,但是赔付极低,所以我估计我国巨灾保险赔偿率应不到1%。

     记者:您认为我国没有建立巨灾保险的原因是什么?

     石兴:这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我可以把它归纳为巨灾保险缺失原因链:一是巨灾风险具有大量危险单位不相互独立、大范围同时受损、累计损失巨大等特点,所以基于大数法则的风险可保性“经典理论”将之视为不可保风险。二是相关当事方对巨灾保险存在心理博弈和不同态度;三是没有供应商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四是巨灾风险属于国家安全风险,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存在市场失灵,但政府对此没有干预,所以必然会导致巨灾保险缺失,这是最为关键的原因。

     记者:现在请您谈谈巨灾风险可保性理论和巨灾保险的概念。

     石兴:2010年我在做博士研究时,研究内容之一是建立了风险可保性“现代理论”,而巨灾风险可保性优化研究,则明确提出了巨灾保险的完整概念。

     该理论简要概括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为保险当事方所接受,保险成功交易,并使各方从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风险可保性“现代理论”不再拘泥于大数法则,解决了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论根源问题。

     巨灾保险是指依据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范围内,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以某一专项巨灾保险条款为基础,以触发约定标准的巨灾风险为保险赔偿启动的标志,对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和标的实施强制保险。

     记者:您刚刚谈到了相关当事方对巨灾保险存在心理博弈,能否具体分析一下他们对巨灾保险的态度呢?

     石兴:每当巨灾发生,政府组织救灾、对口支援、补贴受灾群众、安排重建,大包大揽,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但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巨灾保险的开展,是一种错位。其实这种救灾支出来源于公民的税赋,巨灾发生的年份会导致财政收支不平衡。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们通常有“模糊厌恶”的核保心理,巨灾风险不精确性使得保险人更多地选择规避。一次巨灾事故会引起大量的集中理赔,这类似于银行的“挤兑”危机,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所以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巨灾保险。

     首先,对投保人来说,巨灾风险往往发生在边远地区,以农民为主的中低收入阶层购买力较低,有效需求不足。其次,消费者有侥幸心理,认为发生巨灾的可能性相当低,且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第三,消费者通常有轻视心理,为了将来被低估的可能受益,要求他们现在购买保险是较为困难的。第四,数据证明巨灾保险投保率高低和巨灾发生的时间存在密切联系,时间一长,投保率就低。第五,依赖心理,消费者认为巨灾应该由政府帮助解决。第六,逆选择心态,在高风险区域,人们投保的积极性较高,这种逆选择为保险经营之大敌;同时他们有喜好和博弈的倾向,即他们微薄的财产相当于赌资,政府补助和对其受损财产的重建则是他们的收益。

     记者:所以您认为巨灾保险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制定巨灾保险法规?政府的作用如何体现呢?

     石兴:是的。鉴于我国地域广袤,巨灾风险区域性突出,我国可以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巨灾保险法规,相关省或者有意组建跨省巨灾保险项目的地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遵守全国性的巨灾保险法规,建立区域性的巨灾保险法规和制度,加以具体实施。

     政府在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发展中起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鉴于巨灾保险的多头管理和平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我们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巨灾保险法规;确定巨灾保险供应商及其公益性质,建立巨灾保障基金,建立财政应急机制以防巨灾保险供应商破产,制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制定建筑物抗震防灾等级标准,等等。

     记者:您认为我国最需建立的是什么样的巨灾保险法规?

     石兴:巨灾保险法规有三个最为关键的维度:一是保险区划,即根据巨灾风险区域性特点,确定巨灾保险的实施区域;二是保险责任,即巨灾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巨灾风险及其次生灾害链,乃至关联风险;三是巨灾保险对象,即国计民生行业和个人生命与财产。三个维度不同组合,可以制定不同的巨灾保险法规。

     我国亟须制定的是地震住宅、地震生命两部巨灾保险法规,如四川地震住宅保险法规、四川地震意外医疗保险法规。因为我国公民80%左右的财富集中在住宅。我国是人口大国,巨灾造成的伤残医疗康复费用,乃至转院费用比伤残死亡给付标准可能还要高。

     其实我国地震灾害是全国性的,我们可以制定全国性的地震住宅保险法规和全国性的地震意外医疗保险法规。实施强制保险,这样巨大的投保数量,可以降低每户或每位公民的保费支出,又体现众人拾柴火焰高,建立庞大的保险准备金。所以地震保险也称“地震税” 。

     我国现在没有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些零星的巨灾保险要求散见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法规和文件中。

     记者:您认为巨灾保险建立和发展的必由路径是什么?

     石兴:这条路径就是:有法可依、政府主导、强制保险、巨灾共保、立足防灾。偏离这一主线,巨灾保险在我国是很难成功的。所以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只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政府还要主导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开展。

     国际经验和巨灾风险可保性优化研究表明巨灾共保体是巨灾保险的最佳供应商。我认为我国成立专门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公司也是一个不错的选项。

     防灾是根本,减灾是基础,保险是灵魂。我们要牢固树立损前预防胜过损后补救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我国已颁布的抗震防灾等级标准和规范建造民宅。只有这样,巨灾保险才能健康发展,才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我想套用“只有懂得穷人经济学才是真正的经济学家”这句话来造句,只有懂得穷人的保险才是真正的保险学家。巨灾保险是穷人的保险,是民生工程。我们必须发挥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尽快制定我国的巨灾保险法规,筑就我国民生保险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