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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监管者的“法商”

发布时间:2013-06-05 09:36:55    作者:雷经升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商强调的正是对法律法规、社会秩序、生活规则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应当将法律规定中蕴含的秩序、效率、公正等价值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和智商、情商一样,成为“社会人”本身的一部分。

     前几年《检察日报》曾开展过一场关于“法商”的讨论,它借用智商、情商这些大众熟悉的表达方式,来表示对作为个人的公民和作为整体的政府的法律素质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基本精神。虽然迄今为止“法商”的概念和内涵尚未有被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界定,但在当前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监管的背景下,引入这一概念无疑对提高保险业的依法监管水平具有启发意义和促进作用。

     在笔者看来,法商是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共同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立的表征价值。所谓法商(Law Quotient,简称LQ),即法治商数,是法律素养的综合评价指标,是行为主体对法律的认知、体会、实践乃至达到信仰的程度体现,是对法的内心体认和对法的自觉践行的有机统一。保险监管者培养和提高法商,坚定信仰法律、严格遵守法律、准确适用法律,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更是向社会大众诠释法律的内在精神,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法商水平的提高,保障保险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正如有的学者、有的地方尝试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一样,法商固然可以通过设置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量化,但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其量化的结果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客观、准确。对法商的测评,既要有“量”的考察,更需要“质”的评价。由于法商包含了心理认知过程中的知、情、意三个要素,所以培养和提高法商也就可以从法律认知、法律评价和法律行为三个层面展开。

     学习法律知识

     强化法律意识

     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必要条件。与智商和情商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原始取得”不同,法商的形成固然有先天的成分影响,但主要是“继受取得”,更多的还是依赖于后天的学习和实践。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深入学习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层次,还包括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此外,还要掌握与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重要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尤其要指出的是,作为保险监管者,还应当学习具有基础理论地位的法理学,它揭示所有法律制度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内在精神、原则、价值和理念,能够提高法学境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法律意识是法律知识的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应解决法律从知识到意识的问题,着重于法治理念的培育。应当看到,一方面,随着保险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试图掌握所有的法律规定是不现实的。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等于找到一把解决问题的钥匙,而不是事事都要自己打磨一把钥匙再去开锁。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不可能对保险监管权力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得细致入微,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周延性,会有疏漏和不足。在此情形下,长期培养形成的法律意识就会帮助监管者按照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作出符合法理和法意的决策。

     坚守法律信仰

     运用法律思维

     法律知识、法律素质要内化为人的心理品质,也就是“法律意志”,才能称为“法商”。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商强调的正是对法律法规、社会秩序、生活规则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应当将法律规定中蕴含的秩序、效率、公正等价值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和智商、情商一样,成为“社会人”本身的一部分。

     保险监管者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在监管工作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去思考,把思维方式建立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之上,把法律意识贯穿于思维方式之中,把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法律信仰体现在工作实践的方方面面。

     主要是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反,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职权法定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前提。保险监管者行使任何权力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防止出现不当行使或滥用监管权力、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要防止监管不作为、没有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情形。

     二是程序正当原则。程序合法是实体权力合法的保障。无论是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还是现场检查、行政处罚,保险监管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所规定的步骤、方式、形式、期限等,必须从程序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三是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坚持合法性的同时,还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保险监管者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或是作出采取监管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要把好合法性关口,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评估各种利害因素和各方面的诉求,避免监管行为的法律风险。

     提高用法能力

     深化法律效果

     法商区别于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就在于其不仅包含对法律的认知能力,还包含比之层次更高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必须要树立学以致用的理念,做到知行合一,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政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靠法”的习惯。

     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价值理念往往深藏于字里行间。保险监管者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避免简单地对照法条,要善于把握条文背后的东西,洞悉法律的宗旨和精髓。作出每一项决策,不仅要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以行政处罚为例,要注重运用证据及其规则,使其证明力达到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尤其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收集各种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法律赋予保险监管者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要在法定范围之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作出决定。

     保险监管的目标在于既要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又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监管者的法商不仅体现在自身依法行政上,还应当着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的法商,充分发挥法的指引、评价、强制和教育等功能。一方面,坚持不懈地抓好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遏制违法违规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防范化解保险经营中的各类风险,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通过“五进入”、典型案例、网络微博等各种渠道和形式抓好保险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切实增强保险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能力,让保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