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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保产品会否在中国 被认定为保险产品?

发布时间:2013-05-17 09:47:30    作者:赵宏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3年2月13日,英国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Digital Satellite Warranty Cov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的判决中认定上诉公司从事的延保产品属于保险产品,从而驳回其上诉,维持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源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一则行政决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上述公司所从事的延保产品属于保险产品,所以应经其许可并受其监管。由于上诉公司未获得其许可,因此要求该公司停止经营。公司据此提起诉讼。

     本案中,上诉公司为客户提供卫星电视天线、数字机顶盒及其附带产品的有偿延保服务。在服务期间,如果前述产品被损害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公司将负责进行维修或者替换。

     上诉公司辩称,延保产品不属于保险产品。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在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时仅提供维修或更换服务,并不进行现金赔付,因此不属于法律上保险产品的范畴。但是,这一理由并未被法院接受。英国最高法院在这点上重申了初审法院的立场,即无论公司是提供维修、替换服务,还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致的,均是保障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能性,不同的是保障方式。一旦设备被损坏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将产生费用,因为他要么付钱进行维修,要么进行更换。据此,如果一个合同产生的结果,与他需要付费(例如:购买可正常工作的设备)产生的结果一致,则该合同应该被定义为一个使其免受财务损失的合同(因此符合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中对保险的定义)。

     该判决对英国延保市场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但其对延保产品的法律定性对我国延保产品的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延保产品(通常指“三包”期后提供延续保修服务的产品)在国内方兴未艾,涵盖家电、手机和汽车等行业。服务提供商会和消费者签订延保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向消费者提供延保服务。一般而言,服务提供商会从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其向客户提供服务时的经济损失。

     目前,国内对延保产品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即延保产品是保险还是普通的服务;如果是保险产品,则只能由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经营);在市场上,延保产品是当做服务合同进行销售的,服务提供商也未获得保险执照。尽管如此,延保产品在今后会否被认定为一款保险产品?前述案件中公司的抗辩理由(即未支付现金赔付)在中国法下能否成立?这些问题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延保产品大致符合该定义:顾客支付服务费,而服务提供商承诺,在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时,向顾客提供相应的服务使得其免于遭受经济损失。但是,根据前述定义,保险人确实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那么,支付保险金是否是保险与非保险的本质区别呢?保监会在一个回函中给出了否定的答复。

     在《关于涉嫌非法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62号)中,保监会认为,“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因此,如果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是可以被认定为商业保险的。

     保险合同作为一款民事合同,除了《保险法》上强制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外,是允许合同当事方另行达成合意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约定非金钱的补偿方式;相反,《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在实务中,有些保险合同就约定了多种赔偿方式。例如,某些家财险约定,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采用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的方式进行补偿。因此,在财产保险中,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以约定的非金钱补偿为补充。

     综上,金钱补偿亦不是中国法下区分保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原则之一。

     另外,延保产品的保障范围也可能导致其法律属性的不同。前述案件曾提及上诉公司的延保产品并未明确将意外造成的损害作为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不过英国最高法院并未就此展开论述。但根据保监会的一份复函来看,产品提供的保障范围,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61号)中,保监会认为:“财产保险所承担的是财产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如果仅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应依据上述原则标准,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定。”

     从该文件来看,对不可预料的外力(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保障,应该是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市场上,延保产品一方面作为一般服务进行销售,但另一方面,某些延保产品又明确表明意外损害,例如因坠落、挤压、碰撞导致的产品故障在保障范围之内。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延保产品的法律属性并未有明确的界定。虽然延保产品现在是作为一款普通服务产品在市场进行销售,但监管机关有可能在今后将延保产品,特别是保障意外损害的延保产品认定为保险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