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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保险卡法律关系探析

发布时间:2013-05-17 09:47:30    作者:刘清元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注册式保险卡是一种凭卡号密码,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激活方能生效的保险产品。那么,保险公司如何处置预先收取的费用?如果持卡人要求延展注册期或者要求退费,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

  注册式保险卡是一种凭卡号密码,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激活方能生效的保险产品。为了方便流通,现在市场上流行的注册式保险卡大多是不记名的,即购卡人从保险公司买到了保险卡后往往不自己注册,而是用来赠送给亲朋好友或自己员工。为了督促持卡人尽快注册,保险公司一般都在保险卡上注明“本保险卡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过期作废。”现实业务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保险卡注册有效期已过,保险公司如何处置预先收取的费用?如果持卡人要求延展注册期或者要求退费,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厘清未注册保险卡的法律关系。

     不同观点及其法律后果

     1.不同观点

     对于未注册保险卡的法律关系,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大致可概括为三类:一是关于合同成立之争,有的认为未注册保险卡是一种未成立的合同,有的认为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二是关于合同效力之争,有的认为未注册保险卡是一种无效的合同,有的认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三是关于合同类型之争,有的认为未注册保险卡是一种保险合同,有的认为是一种买卖合同,还有的认为是一种保险合同的预约。

     2.法律后果

     (1)合同未成立,应当恢复原状,有过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认定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权利与义务;如果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履行权利与义务;如果认定为保险合同的预约合同,当事人可根据预约合同进行谈判、磋商,直至缔结保险合同。

     未注册保险卡之合同成立

     1.未注册保险卡的必要之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成立至少具备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和数量。

     在未注册保险卡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为“购卡人”与保险公司,标的为将来一段时间内缔结保险合同,数量即购卡数。可见,未注册保险卡具备合同成立必备的三要素。

     2.未注册保险卡的合意

     合同订立一般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合同以行为完成时成立。

     综上,未注册保险卡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且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关系成立。

     未注册保险卡之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后,应当关注其效力问题。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有两种条件:一种是实质条件,另一种是形式条件。

     1.未注册保险卡生效的实质条件

     合同生效的实质条件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合同生效的实质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讨论未注册保险卡的法律关系,关注的是其一般的情况,即假设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我们之所以讨论未注册保险卡的法律关系,就是因为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故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假设未注册保险卡生效的实质条件全部满足,也就是未注册保险卡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有效。

     2.未注册保险卡生效的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关注的是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和四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可分为三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或登记时生效;三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或期限到达时生效。

     目前没有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未注册保险卡进行规范,故未注册保险卡要么是合同成立时生效,要么是条件成就或期限到达时生效。如果购卡人与保险公司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合同应当从成立时生效。

     未注册保险卡之合同类型

     认定某一契约究竟属于何种法定契约类型,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任意规定或强行规定的适用。合同类型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大致从缔约目的与合同内容两方面进行判断。

     1.合同类型的认定标准

     (1)缔约目的。缔约目的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即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未注册保险卡的合同类型

     (1)从缔约目的来看,未注册保险卡不属于买卖合同。

     (2)从合同内容来看,未注册保险卡不属于保险合同。

     结论

     行文至此,关于未注册的保险卡,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构成合同关系,但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那究竟是什么关系呢?笔者赞同将未注册保险卡认定为保险合同的预约。

     1.未注册保险卡是保险合同的预约

     “预约, 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 故预约亦系一种契约(债权契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的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通过签订预约合同来规范约束各方行为,既有助于稳定交易机会,又有利于巩固阶段性协商结果。

     未注册保险卡是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不确定的情况下,先将保费与保险条款确定下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确定后再缔结保险合同的合同。未注册保险卡本质是约定将来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完全符合预约的特征。

     2.过期保险卡的处置

     如果一方不履行预约,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预约的效力,现行法律没有专门规范,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

     笔者认为,当法律未对预约进行专门规范之前,预约实际上是一种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当保险卡注册期已过,表明持卡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缔约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持卡人继续履行缔结保险合同之义务。

     (2)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持卡人未在约定的注册期间注册,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两种。不管采取那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意味着,如果解除合同,持卡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返还预先收取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