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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信托: 短兵相接还是携手共建?

发布时间:2013-04-03 09:49:29    作者:张越昕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自2012年以来,保险业与信托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不同表现一直备受关注,引人深思。一方面,信托业在资管规模上突破了7万亿元,超越保险业成为第二大金融业态;另一方面,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加大步伐,不断打开新局面——保监会自2012年7月以来连续出台的十三条保险投资新政,打破了保险资金“体内循环”的模式,实现与银行、基金、信托的对接,为保险业参与大资管时代的角逐打开了通道。与很多关心金融业发展的人一样,笔者在对信托业的井喷式增长、保险业的大步伐开放啧啧赞叹时,也不禁思考一个问题:2013年,这两个原本在边缘游走的子行业在大资管时代到来之际,究竟应该短兵相接,还是携手共建?

     对于保险与信托两个行业的关系,有观点认为二者都是资产管理市场的分食者,竞争在所难免。除了商业银行仍是当前资产管理市场上的领头羊以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不断争取在资产管理的市场中占据更多份额。对于刚刚放开许多投资禁区的保险公司来说,如何面对信托行业快速发力带来的压力,如何在监管放开、投资渠道增加的时刻抓住机遇实现突破,是一个将深刻影响行业未来发展的重大命题。

     不可否认的是,激烈竞争的背后,是二者合作的巨大空间。首先,保险资金借道信托,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直至去年十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等方面的四项新规,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险资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之前,作为唯一能够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信托业,一直未作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而得到充分认识和利用。

     笔者认为,除了股票、基金、债券外,信托收益凭证也应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受益凭证更适合寿险资金投资。人寿保险期限较长,保费收入稳定,更适于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集合资金计划;财产保险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更强,则适宜投资短期集合资金计划。

     观察发达国家的保险和信托市场可以发现,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方式运作已经非常成熟,例如,英国的寿险和养老险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通过共同设立信托基金或创立子公司的形式,将养老险、终身险等与信托基金连结,推动了投资型保险的发展。美国的保险公司还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在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还可以免于向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另外,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事实上,我国保险资金在这方面早有尝试:上海世博会筹办期间,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曾计划以信托方式投资40亿元于世博会项目,但当时政策信号并不明晰,所以最后未有结果。现如今政策方向已经明确,险资将可以采用信托方式进行不动产投资。

     不过,借助信托通道仅仅是双方合作的较低层次。如何在“竞合”之中提升各自更深层次的资产管理能力,是两个行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保险资金由“收”到“放”,面临着诸多未知和可能;信托资管由“放”到“收”,在回归本原的过程中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仅从保险资金运用的角度,谈谈保险资管除了“通道”以外,如何在“制度借鉴”与“产品互补”两个方面携手信托。

     在“制度借鉴”方面,信托制度具有“破产隔离”“三方制衡”等机制,这使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得到了保证,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这些机制值得关注和借鉴。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安排,在设立后,信托财产发生名义所有权的转移而脱离委托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进而较好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享有此信托利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的所得利益属于信托财产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实际上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相比而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公司资金时采用的是委托代理制,委托方随时可以影响保险资金运用行为,这种影响力有时会导致错过投资机会或延误止损时机。如果能够借鉴信托业的隔离和制衡机制,则可能使保险资产管理真正走向成熟。

     在“产品互补”方面,信托行业的发展还有可能催生新的保险产品。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在不承诺保底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未来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种保证措施,例如,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若利用同样的产品原理进行保险产品设计,一方面,可以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为信托增信;另一方面,也开拓了新的保险业务领域。例如,可以设计作为司法履约保证保险品种的信托保证保险,保证经法院命令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受托人能够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信托财产出现兑付问题,可以凭借保证保险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这对于信托行业和保险行业来说,都是值得关注和探索的推动因素。

     无论哪个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一向风起云涌,各子行业的跌宕更值得深思。保险与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充满起伏,都在不断探索中前行,在不断修正中完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使这两个子行业有了同台献艺的机会,我们更期待的是双方在竞争中激发潜能,在合作中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