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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调结构”问题刍议

发布时间:2013-03-26 08:51:18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一个时期以来,伴随着保险业的“调整期”到来和向纵深发展,人们努力地寻求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尽早走出发展低谷的路径。“调结构”是人们开出的药方之一。可是,调结构要调什么结构,由谁来调结构和如何调结构,却是个需要深入讨论的话题。

     对调结构的各方理解

     “调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命题。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对“调结构”可能有不完全重合的理解。

     笔者看来,保险业的结构,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结构(产、寿、中介机构各自结构,产、寿险机构之间结构,产、寿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结构),保险业务结构(产险、寿险业务内部负债与资产业务、产险、寿险业务之间的结构),保险产品结构(不同保险产品之间的结构),保险资产分布或配置结构(资产占用形式结构和期限结构),保险业内部人力资源结构等。这些结构总是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看得见的手希望对这些结构加以干预,使其按照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变化。

     就目前的实际状况,大家比较关心的主要是保险市场的主体结构、保险产品结构和保险资产分布或配置结构的调整问题。

     自从2001年入世以来,我国一直处于保险市场主体结构的大幅度调整之中。进入市场的主体,从入市之前的25家增加到2012年的140多家。只是到最近一年多,监管部门才放慢了准入的节奏。2012年没有批一家新公司。最初,政府主管部门的目标是增加保险市场主体,降低市场集中度,提高竞争性,增加市场活力。现在市场主体多了,不断出现的所谓恶性竞争导致市场效率有些下降,控制市场主体的呼声很高。为了减少市场的震动,监管部门轻易不打算通过市场竞争来淘汰经营失败的市场主体,就只好暂时放慢入场券审批速度。

     为了优化保险资产分布或配置结构,保监会一直积极努力与各方面协调政策,给保险资产开辟了众多的投资渠道,使保险机构有了更多的配置选择。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各种风险及其变化,适当调整某种投资限制比例的政策规定,具体投资结构及其调整是企业自己的事。保险资产配置也还有其他结构需要调整,例如精算收益率与经营收益率不匹配,特别是“倒挂”或者“利差损”问题,长期负债期限与投资品种期限结构不匹配的问题等。在这方面的调整,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之间的认识没有多少异议。

     至于保险产品的结构调整,保监会从2009年以来就开始强调,希望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产品、长期性的期缴产品,抑制和减少投资型理财型产品、短期性趸缴产品,目前的实际效果与监管部门的愿望还有差距。

     产业和产品结构谁能“调”?

     这里主要说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问题。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市场主体适应市场发展而产生的结果,政府能做的事是发布信息和进行宏观引导,最终结构是市场选择出来的,不可能是政府“调”出来的。或者说在这里政府是“失灵”的。

     对于产业结构,政府虽然可以根据对市场宏观走向的研究和判断,进行某种提示和引导,但这种引导和提示无法代替市场的选择,确切些说是市场供给主体和消费者的选择。如同中央政府的计划部门审批项目一样,你可以根据对市场主体和类似既存项目的多寡来提示新的投资者,可能这类申请项目已经市场饱和,再要进场就会产能过剩,有可能被市场挤出。但是市场主体有权选择进场角逐,并承担失败的后果。不过后来者不一定是失败者,先来者不一定是胜利者。这种被叫做市场竞争的“机制”,虽然会造成社会物质财富一时的浪费,但最终会带来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这就是市场经济进程一再揭示的一个道理。

     笔者在1980年中期参加过一个全国彩电业的调查,当时全国有113条彩电生产线,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是10多年之后的90年代末,中国彩电市场上就只有长虹、创维、TCL、海信、海尔以及国外的东芝、索尼、飞利浦、LG等几个品牌。而本国品牌中只有长虹是113个生产厂家中的一家,创维、TCL、海信、海尔等品牌都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入市场的新厂家。而就是这些后来者,通过兼并重组,不仅把中国的市场做强了做大了,还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不小的份额。昔日那100多个彩电厂家都被市场无情地淘汰出局了。这种市场结构如果说是政府调结构调出来的,不如说是利用看不见的手通过优胜劣汰机制选择出来的。我国很多行业都有类似的“调整”和提升的经历。行业调整之途是如此,产品调整之途也是如此。

     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市场能容纳多少市场主体,保险企业推出哪些保险产品,不可能由政府外在地确定,我们必须尊重市场,应当交由市场来选择,虽然它还与企业的市场定位有关系。商业性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尽管可以有产品决定消费(像乔布斯的iPhone,iPad引导和决定的消费)从而决定企业兴衰的可能,但最终还是消费决定生产,由消费者不断做出的选择,在持续调整着保险的产品结构,也在调整着整个产业的结构。

     我们可以提议发展保障型产品。从理论上说,也应当发展保障型保险产品,正像大家已经论述的那样,保障型产品才是保险区别于其他金融企业的最显著的特色产品。但是,这类产品保费便宜,保险公司只售这类产品,其资金积累速度必然很慢,公司规模扩张也很慢,对很多希望尽快“做大”的企业(所谓规模导向型公司)来说,他们希望尽快吸纳尽可能多的资金做投资,那就不可能接受把产品重点放在保障型产品上。当然也有“偏好”利润率,不看重增长速度的保险企业,他们期望给股东创造更多的红利。问题在于多数公司(笔者没有调查,感觉是这样)不像是利润偏好者,而多有这种规模和速度“偏好”,因为不少人(包括学者)都认为,没有保费规模,保险企业也好,保险行业也好,就没有多少话语权,当然这里面多少还有大东家的“面子”及企业和行业功过的评价标准问题,支撑着这种“偏好”。这样说来,保险业要不要调结构和由谁来调结构的命题是一个非常纠结的命题,在很多结构调整命题上似乎也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结构调整的市场推手

     行业结构也好,产品结构也好,不是不能调,而且必须调。但是这种调整的推手不是政府,而是市场。

     对于保险市场的主体结构的调整,尽管有总体数量调控问题,也有产、寿险和中介各自内部调控的问题。其中最纠结的是产、寿险公司准入要不要控制的问题。当人们拿市场集中度说事儿的时候,理由很充足,那就是,相比于欧美保险发达国家的市场,我们的市场集中度比他们高得多,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进场大量的公司来“稀释”现在仍然很高的市场集中度,进一步加大竞争力度。再说了,市场是没有“先来后到”的规则的,只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政府也没有理由不让后来者进场,我们是市场经济。同时受“平均利润率”规律的驱使,众多社会资本也十分希望进场淘金,所以就在“进场难”的条件下,使出了浑身解数,为的是获得一张保险经营牌照。但是,另一方面,当前的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惨烈”,除了少数企业之外,大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进场的公司纷纷建议不要再放竞争者入场了,这使监管部门也很不忍心。其实,监管部门不需要如此纠结,市场结构的调整不必要用计划经济思维,因为市场容量有多大我们无法准确了解,消费者买谁的账也不由政府说了算。发放牌照可以适当放慢,但不可不发,市场里谁胜谁负“裁判”决定不了(黑哨除外),而要由角逐双方拼搏结果决定,也就是由看不见的手来裁决。这就是市场法则。

     产品结构调整也是这样,无论是保障型产品还是投资理财型产品,只要市场有需求,就不必太在意产品里保障成分占多大比例。去年上半年,有一家产险公司卖定期储蓄附送家财保险的产品,很抢手,一下子卖出去几十亿元。笔者细想想,只要它有偿付能力,也不是多坏的事吧,要是这属于“调结构”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当初要批准这个缺乏保障的“定期储蓄产品”上市呢?我们希望多多发展长期养老保险产品,特别是一直在争取财政支持的延税型个人年金产品的问世,可有消费者质疑这种产品有多大抗通胀功能,而且他们可能还不知道,这类长期养老产品还存在因严格控制的低预定利率而定价偏高的问题,这类产品有多大市场动员力还真的很难说。为了论证提倡保障产品,抑制理财产品的正确性,有人给出的理由之一是保险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有限,跟证券、信托、基金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不能相比。可现有几万亿元的可投资保险资产总得投资啊,自己投资能力差与卖不卖、卖多少投资理财产品恐怕没有关系,保障型产品卖出去就没有投资问题了?再说了,我们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有限的话,可以委托那些投资“高手”帮我们投资啊。

     想来想去,说来说去,保险市场结构、产品结构属于市场不失灵的领域,这结构调整的活恐怕监管部门难做,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这是市场的事儿不是政府的事儿,也就应当由市场决定,由消费者决定,而不可能由政府来决定,外在力量主导的调整如果违背市场选择之势,是不可能奏效的。政府最明智的思路是多提供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管好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政府采取的政策合理,顺市场之势,顺消费者之势,就会有助于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这种调整才可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