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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文化内涵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3-19 10:23:34    作者:王峰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吴之如/图

     文化在不同的社会领域、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身上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形式,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保险文化是在社会文化的基础上通过保险及保险关联的各种行政活动所形成的一种精神文化形态,属于行政文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社会文化在保险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文化形式。它是保险及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生活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

     保险文化研究的不是保险的具体问题和具体办法,而是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什么样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等重大精神因素,是保险管理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保险文化之人本性。保险文化的实质,应该是从过去在管理上只重视物、过分依赖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管理结构和工作程序的管理,转而重视人、重视人的思想、重视人的价值、重视人的个性的发挥,将保险事业的信念、保险事业的思想、保险事业的价值、保险事业的道德等文化因素灌输给保险从业人员,使之形成上下一致的意识、观念、行为、作风、气质与习惯,促进全体保险从业人员为实现自己的崇高信念与理想而拼搏,为实现其价值而积极奉献,从而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出最大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保险文化应重视对人的教育、尊重、依赖、保护、激励,强调开发人的潜力,逐步形成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全面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创造力。

     保险文化之群体性。保险文化从非计划、非理性的感情因素和意志力量出发来协调和控制人的行为,不仅应注重充分发挥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的自主性和创新精神,更应强调使他们的行为自觉地趋向一致,构成团结协作的整体,为实现目标而共同努力。它使保险管理融入现代文化价值观念与思想道德精神,使管理活动与人的内在思想、行为作风、心灵活动相关联,强调科学与人性的结合。从而把保险从业人员的政治信念、精神需求同利益驱动、物质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纯的管理与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群体思想、群体意识、群体哲学和行为模式。

     因此,保险文化的建设不能只靠公司去进行,还需要群众团体去组织各种活动、培训和学习,一同重视文化的培育和研究工作,发挥文化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各级领导者必须作保险文化建设的表率,处处严于律己、依法从业、热情服务,更好地发挥保险文化的巨大作用。

     保险文化之协调性。保险文化是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组成的辩证统一体。保险文化离开精神文化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离开物质文化就是空中楼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保险文化要现代化,物质现代化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应在财力、物力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改善工作环境,引进必需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制度现代化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协调发展的保证,是保险文化现代化的关键。体制建设和组织方式的变革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核心是科学划分职能,目标是提高工作效能。保险精神是保险文化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是保险文化发展的方向性的保证。在现代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如何形成坚定的信念、正确的价值、自觉的意识、规范的道德和健康的心理,是构建现代保险文化的核心内容。

     保险文化之开放性。保险文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精神现象,它并不孤立存在,它由社会存在决定并渗透其中,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投射。现代保险文化应摈弃传统保险文化封闭性和排他性带来的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应是与经济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开放的、兼容的系统。它要求保险系统与其他系统交流,进行“玻璃屋”式的透明管理,与服务的客体之间保持平等地位和正常对话。

     保险文化的开放性,还体现在文化的动态发展中。“文化精神的形成不是自发的,更不是给定的,是我们在人类文化创造活动中创建出来的,这种创造包括了选择和评价、认识和实践、分析和批判、阐释和创新等过程。”

     保险文化是松散型还是效能型,是依附型还是自主型,是法治、德治还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等等,这分析选择的过程,就是保险文化养成的过程,是保险人有意识活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