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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31 09:57:04    作者:任宝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2013年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努力探索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建立健全产品三包责任、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制度,努力形成质量安全共治格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既是社会经济问题,又是关注民生工程;既是生产企业的需求,也是保险发展的需要,意义深远和重大。因此,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多功能作用,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非常重要,意义深远。它能够有效发挥保险辅助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的作用,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提高处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对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既是社会经济问题的时代要求,也是发挥保险作用关注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

     所谓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指的就是企业因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有缺陷,导致使用或操作该产品的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发生时,既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同时有些巨额赔偿又会使责任者陷入财务危机和经营困境,而且在处理赔偿事件时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商家已经投保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那么由保险公司进行的专业理赔工作将有利于各方面利益的协调解决。

     大力发展我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深刻把握新形势下保险工作方向,推动保险行业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具体体现。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一是有利于企业转移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风险,避免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危机,实现持续稳健经营。二是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有效得到伤害赔偿,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实中,当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少企业常常由于现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等多种原因,受害消费者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尽管对于重特大事故,有时有相关政府部门出面以财税收入进行补偿,但由于财力所限,赔偿金额离消费者实际损失和维权要求一般有较大差距。三是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减少财政负担,实现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四是有利于促进产品出口创汇,不仅能促进产品出口,还可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能在国外贸易中遇到公共安全事件时,及时化解危机,适应对外贸易的需求。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既是生产企业产品保障的迫切需求,也是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保险的发展需要。

     众所周知,任何企业和服务机构都不可能保证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完美无缺,一旦发生消费者使用商品而出现质量事故时,企业就将不得不投入人、财、物力来依法进行赔偿处理。企业赔偿风险的存在大大加重了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因此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便为企业提供了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偿付能力,同时产生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信誉的双赢作用。再者,保险公司依规承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后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企业投保后,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通过平时的风险检查和其他相关条款来督促,以防范和降低自身风险,从而有效减少并防范许多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大幅降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机率。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险既要因地制宜地与之实行有效对接,又要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既能进一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又能进一步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当务之急,应着力加大以下工作力度。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一种全面的赔偿标准和较高的保障水平,才会使追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更加具有操作性,企业才会寻求通过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来转嫁风险。因此,责任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越大。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法律制度,尽快制定出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法,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是要进一步加快险种开发。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应加快新险种的开发步伐,扩大产品险种开发范围,加大在数据积累、精算技术、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努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市场调研,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动员企业自觉参加保险,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至关重要。无论是企业还是公众,要使保险意识深入人心,真正使保险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就离不开对保险的宣传普及。拓展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范围,整合保险资源,对其进行广泛的基础性宣传。还可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的保险案例,与安全质检、公安司法、新闻单位合作宣传,促进公众维权意识和企业转嫁风险意识的提高,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要进一步实行多方联动。由国务院发文,统一在全国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按照“属地对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省、市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投保的政策宣传,让其充分认识到投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和补偿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完善国家或地方法规、行业准入制度等配套政策,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纳入有关法规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及时督促生产企业自觉投保,积极做好预防和治理工作,努力减少事故发生。保监部门具体指导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创新管理,全面监督其规范经营,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参加事故预防和风险化解工作,为政府减压,为企业分忧,为民众造福。

     保险公司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勇担社会责任,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全力做好承保前、中、后全过程的各项服务工作,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给予经济补偿,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